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5年度,114號
TYDM,95,易緝,114,200701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樂辰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晴翔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 年度偵字
16265 號)及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
字第179 號、94年度偵字第13634 號、95年度偵字第9839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684號),被告等自白犯罪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樂辰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年。甲○○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於民國88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8年 度訴字第100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 度上訴字第1226號駁回上訴後確定,並於90年4 月4 日執行 完畢,於翌日釋放。
謝樂辰係「旺才國際翻譯社」之負責人,與甲○○、陳榮(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94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均明知陳美葉等人(詳如附表臺灣人頭欄所示)並無與 泰國人SIRIWONG SEREE等人(詳如附表假結婚之外籍人士欄 所示)結婚之真意,謝樂辰或與甲○○(如附表編號3 至19 )、或與陳榮(如附表編號1、2)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並持之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由甲○○介紹王欽城等 人(詳如附表編號3 至19)予謝樂辰,由陳榮介紹陳美葉謝樂辰、將莊月寶之證件、護照交予謝樂辰,由謝樂辰安排 陳美葉等人至泰國辦理假結婚之事宜,陳美葉等人再赴泰國 ,在抵達泰國後,由謝樂辰之妻蔡玉梅(經本院以95年度簡 字第44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所經營之「葩麗莎旅行社」 負責接機,並聯絡並無結婚真意僅欲來台工作之SIRIWONG S EREE等人先在泰國辦結婚儀式、結婚登記,進而持向我國駐 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為結婚認證後,陳美葉等人回國後 即持相關結婚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使各 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結婚、配偶等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戶籍謄本上,足生損害於戶政主管機 關對於戶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SIRIWONG SEREE等人隨即 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戶籍資料向我國境管機關申請入境簽證, 使我國辦理入出境管理之公務員將其為陳美葉等人之配偶之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入境許可之簽證, 並發給該簽證,足以生損害於我國境管機關對簽證核發管理 之正確性,SIRIWONG SEREE等人入境後即與陳美葉等人共同 持前開登載不實之戶籍資料至警察局辦理SIRIWONG SEREE等 人之居留證事宜,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使不知 情之公務員將SIRIWONG SEREE等人分別為陳美葉等人之配偶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並發給SIRIWO NG SEREE等人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足以生損害於我國外交 機關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及桃園縣警察局對於外僑管理之 正確性(詳細過程詳如附表所示)。而甲○○、陳榮則於事 後分別交付新臺幣 (下同)40,000 元至80,000元予陳美葉等 人作為假結婚人頭之代價。嗣於93年3 月30日林和泰(通緝 中)協同WIANG PHUMAK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辦理 延期居留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謝樂辰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
三、本件被告2 人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2 人於審判期日達成 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謝樂辰就上開犯行願受科 處有期徒刑2 年,被告甲○○就上開犯行願受科處有期徒刑 1 年6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1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 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
併案意旨另略以:被告謝樂辰甲○○就附表編號3 、5 、 7 至15、17至19之犯行與董建魁間有概括犯意聯絡,因認董 建魁亦為共犯。然查:公訴人主要論據係依據被告甲○○警 詢之供述,為其主要論據,然被告甲○○於本院94年度易字 第1464號被告董建魁被訴違反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證述董 建魁並不知道其等在從事仲介假結婚之業務等語明確,且董 建魁亦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64號判決無罪,有該判決書 在卷可按,是以檢察官認董建魁與被告謝樂辰甲○○間有 共犯關係,顯係誤會,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 5 條之8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214 條,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姚重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淑 華
法 官 黃 淑 梅
法 官 朱 美 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谷 貞 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編│台灣人頭│假結婚之外籍 │假結婚來台過程 │證據 │備 註 │
│號│ │人士 │ │ │ │
├─┼────┼──────────┼──────────────┼────────────┼─────┤
│ │ │ │90年10月22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陳美葉、SIRIWONG SEREE│* 臺南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警卷P12-P13 │94年度偵字│
│ │ │ │,90年11月6 日再委由李碧雲公│ 、P15-P19) │第8684號併│
│ │ │ │證人於桃園地院認證,於90年11│2.臺南市警局居留案件申請│案 │
│ │ │ │月19日持上開結婚文件至臺南市│ 表影本(臺南地檢94 偵 │* 陳美葉經│
│1 │陳美葉 │SIRIWONG SEREE │安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8684,P14) 居留證影本│臺南地院以│
│ │ │ (王文里) │;SIRIWONG SEREE隨即向我國駐│ (警卷P20) ,陳美葉戶│95年度簡字│
│ │ │ │泰辦事處申請簽證,並於90年11│ 籍資料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第947 號判│
│ │ │ │月28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境後│ 、桃園地院認證書、泰國│處有期徒刑│
│ │ │ │於90年12月26日至臺南市政府警│ 結婚證書與結婚登記書(│2 月確定 │
│ │ │ │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臺南地檢93發查1526, │*SIRIWONG │
│ │ │ │ │ P22-30) │SEREE 已遣│
│ │ │ │ │ │送出境 │
├─┼────┼──────────┼──────────────┼────────────┼─────┤
│ │ │ │90年12月11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莊月寶、PEDCHANG MANIT│* 臺南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警卷P2-5、P7│94年度偵字│
│ │ │ │,於91年1 月16日持上開結婚文│ -10 、93年度發查字第15│第8684號併│
│ │ │PEDCHANG MANIT │件至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辦│ 36號卷P64-65) │案 │
│2 │莊月寶 │(潘派森) │理結婚登記;PEDCHANG MANIT │2.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申請│* 莊月寶經│
│ │ │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表影本(臺南地檢94偵86│臺南地院以│




│ │ │ │,並於91年3 月4 日持上開簽證│ 84,P15) ,莊月寶戶籍│95年度簡字│
│ │ │ │入境,入境後於91年3 月29日至│ 資料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第947 號判│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 泰國結婚證書與結婚登記│處有期徒刑│
│ │ │ │證。 │ 書(臺南地檢93發查1526│3 月確定 │
│ │ │ │ │ ,P31-37), │*PEDCHANG │
│ │ │ │ │ │MANIT 已遣│
│ │ │ │ │ │送出境 │
├─┼────┼──────────┼──────────────┼────────────┼─────┤
│ │ │ │92年1 月23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WANG NAGAMONPON 之自白│*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見93年度偵字第9826號│93年度核退│
│ │王欽城 │ │,於92年2 月10日持上開結婚文│ 卷P84-85) │偵字第179 │
│3 │ │WANG NAGAMONPON │件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辦│2.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號併案 │
│ │ │(潘玉珍) │理結婚登記;WANG NAGAMONPON │ 留資料查詢、外僑口卡列│* 王欽城經│
│ │ │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印(93偵9826,P88-91 │本院以94年│
│ │ │ │,並於92年2 月20日持上開簽證│ 、本院95年度易緝字第 │度易字第14│
│ │ │ │入境,入境後於92年3 月6 日至│ 114號卷P55-61 ) │64號拘提中│
│ │ │ │桃園縣政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 │*WANG NAGA│
│ │ │ │留證。 │ │MONPON經本│
│ │ │ │ │ │院以94年度│
│ │ │ │ │ │字第1464號│
│ │ │ │ │ │通緝中 │
├─┼────┼──────────┼──────────────┼────────────┼─────┤
│ │ │ │92年2 月14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WIANG PHUMAK之自白(見│*本案 │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93年度偵字第16265 號卷│*林和泰通 │
│ │ │ │,再委託我國民間公證人辦理結│ P20-22) │ 緝中 │
│ │ │ │婚證件認證,林和泰於同年3 月│2.外僑居留證影本(93偵 │*WIANG PHU│
│4 │林和泰 │WIANG PHUMAK │3 日持上開結婚文件至桃園縣桃│ 16265,P26)、警政署入│ MAK 已遣 │
│ │ │(即LIN WIANG ,魏如│園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出境管理局入出國日期證│ 送出境 │
│ │ │芳) │WIANG PHUMAK隨即向我國駐泰辦│ 本案被明書(同卷P58-59│ │
│ │ │ │事處申請簽證,並於92年3 月18│ 告)、林和泰戶籍資料(│ │
│ │ │ │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境後於同│ 同卷P62) │ │
│ │ │ │年4 月1 日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 │
├─┼────┼──────────┼──────────────┼────────────┼─────┤
│ │ │ │92年3 月5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謝俊偉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41) │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3 月28日持上開結婚文│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辦│ 9826,P122),謝俊偉戶│號併案 │
│5 │謝俊偉PANATDA CHANGLOR │理結婚登記;PANATDA CHANGLOR│ 籍資料查詢(同卷P139)│* 謝俊偉由│
│ │ │(即HSIEH PANATDA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本院以95年│




│ │ │陳娜娜) │,並於92年4 月11日持上開簽證│ │度易字第14│
│ │ │ │入境,入境後於92年4 月23日至│ │35號審理中│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 │*PANATDA C│
│ │ │ │居留證。 │ │HANGLOR 通│
│ │ │ │ │ │緝中 │
├─┼────┼──────────┼──────────────┼────────────┼─────┤
│ │ │ │92年3 月25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羅國秀、SITTHIJAK PHIT│* 桃園地檢│
│ │ │ │登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 HAK 之自白。(見94年度│94年度偵字│
│ │ │ │證,再於92年4 月17日委由臺北│ 偵字第9343號P20 、P29-│第13634 號│
│ │ │ │地院民間公證人林登偉辦理結婚│ 30、P71、P111-112) │併案 │
│ │ │ │證件認證,羅國秀於同年4 月14│2.警政署外僑居留資料查詢│* 羅國秀經│
│6 │羅國秀 │SITTHIJAK PHITHAK │日持上開結婚文件至臺北縣鶯歌│ (94偵9343,P39), 外│桃園地檢以│
│ │ │ (蔡家政) │鎮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SI│ 僑居留證影本(同卷P41 │94偵字9343│
│ │ │ │TTHIJAK PHITHAK 隨即向我國駐│ ),羅國秀戶籍謄本資料│緩起訴處分│
│ │ │ │泰辦事處申請入境簽證,並於92│ 與結婚登記申請書、泰國│確定。 │
│ │ │ │年4 月23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 結婚登記書與結婚證書影│*SITTHIJAK│
│ │ │ │境後於同年5 月19日與羅國秀共│ 本(同卷P121-132)、SI│PHITHAK 經│
│ │ │ │同至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 TTHIJAK PHITHAK 簽證影│本院以94年│
│ │ │ │外僑居留證。 │ 本(本院94易字945 號卷│度易字第94│
│ │ │ │ │ P78)。 │5 號判處有│
│ │ │ │ │ │期徒刑5 月│
├─┼────┼──────────┼──────────────┼────────────┼─────┤
│ │ │ │92年3 月26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POONSANGA THIRAWAT之自│* 桃園地檢│
│ │ │ │登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 白(見93年度核退偵字第│93年度核退│
│ │ │ │證,於同年4 月19日持上開結婚│ 179 號卷P80-81)。 │偵字第179 │
│ │ │ │文件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號併案 │
│7 │李佳怡 │POONSANGA THIRAWAT │辦理結婚登記;POONSANGA THIR│ 9826,P106)、彭紹華簽│* 李佳怡經│
│ │ │(彭紹華) │AWAT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 證影本、警政署重入國許│本院以94年│
│ │ │ │簽證,並於92年7 月25日持上開│ 可影本(93核退偵179, │度易字第14│
│ │ │ │簽證入境,入境後於92年10月20│ P138-P142) 、外國人居│64號拘提中│
│ │ │ │日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 留停留案件申請書(本院│*POONSANGA│
│ │ │ │外僑居留證。 │ 95年度易字第114 號卷P7│THIRAWAT經│
│ │ │ │ │ 8 背面) │本院以94年│
│ │ │ │ │ │度易字第14│
│ │ │ │ │ │64號通緝中│
├─┼────┼──────────┼──────────────┼────────────┼─────┤
│ │ │ │92年7 月31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陳祥德、SINEE SRIKHAML│*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UE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93年度核退│
│ │ │ │,於同92年9月1日持上開結婚文│ 第9826號卷P35 、本院94│偵字第179 │
│ │ │ │件至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辦│ 年度易字第820 號卷二P6│號併案 │




│ │ │ │理結婚登記;SINEE SRIKHAMLUE│ 2-64) │* 陳祥德經│
│8 │陳祥德 │SINEE SRIKHAMLUE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本院以95年│
│ │ │(陳可妮) │,並於92年9 月5 日入境,入境│ 9826,P125)、陳祥德戶│度簡字第66│
│ │ │ │後於92年9 月19日至桃園縣政府│ 籍資料查詢(同卷,P138│號判處有期│
│ │ │ │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徒刑5 月確│
│ │ │ │ │ 申請表(本院95年度易緝│定 │
│ │ │ │ │ 字第114號卷P78) │*SINEE SRI│
│ │ │ │ │ │KHAMLUE 經│
│ │ │ │ │ │本院以94年│
│ │ │ │ │ │度易字第14│
│ │ │ │ │ │64號通緝中│
│ │ │ │ │ │ │
├─┼────┼──────────┼──────────────┼────────────┼─────┤
│ │ │ │92年8 月15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陳志明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115) │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9 月12日持上開結婚文│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辦│ 9826,P115)、陳志明戶│號併案 │
│9 │陳志明 │CHEN ATCHARAPHON │理結婚登記。CHEN ATCHARAPHON│ 籍資料查詢(同卷P141 │*陳志明、C│
│ │ │(彭惠美) │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後,│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HEN ATCHAR│
│ │ │ │於92年4 月28日入境,入境後於│ 關資料(見本院95年度易│APHO經本院│
│ │ │ │92年10月13日至桃園縣政府警察│ 緝字第114號卷P64-74) │以94年度易│
│ │ │ │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字第1464號│
│ │ │ │ │ │通緝中 │
├─┼────┼──────────┼──────────────┼────────────┼─────┤
│ │ │ │92年9 月3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陳南分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61-P63 │93年度核退│
│ │陳南分 │ATCHARA TANGCHAI │,於同年月22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本院94年度易字第820 │偵字第179 │
│10│ │(陳安妮) │至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號卷P101-102) │號併案 │
│ │ │ │結婚登記,ATCHARA TANGCHAI尚│2.陳南分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陳南分經│
│ │ │ │入境前本件已被查獲。 │ 、法務部入出境資料聯結│本院以95年│
│ │ │ │ │ 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95│度簡字第66│
│ │ │ │ │ 年度易緝字第114 號卷P │號判處有期│
│ │ │ │ │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徒刑5 月確│
│ │ │ │ │ 關資料(見本院95年度易│定 │
│ │ │ │ │ 緝字第114 號卷P99 背面│*ATCHARA T│
│ │ │ │ │ -108) │ANGCHAI 無│
│ │ │ │ │ │入境資料 │
├─┼────┼──────────┼──────────────┼────────────┼─────┤
│ │ │ │92年11月5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藍瑞鳳SURIN PEEPATAM│*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月27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9826號卷P78-79、93年度│偵字第179 │
│ │ │ │至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核退字第1894號P24 、93│號併案 │
│11│藍瑞鳳SURIN PEEPATAM │結婚登記;SURIN PEEPATAM隨即│ 年度核退偵字第179 號卷│* 藍瑞鳳經│
│ │ │(藍有德) │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並│ P112、本院94年度易字第│本院以95年│
│ │ │ │於92年12月8 日持上開簽證入境│ 820號卷二P57-58) │度簡字第66│
│ │ │ │,入境後,因未通過外交部領事│2.結婚登記書及相關資料(│號判處有期│
│ │ │ │局面談,所以未取得外僑居留證│ 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第 │徒刑5 月確│
│ │ │ │。 │ 114號卷P136-142 ) │定 │
│ │ │ │ │ │*SURIN PEE│
│ │ │ │ │ │PATAM 經本│
│ │ │ │ │ │院以94年度│
│ │ │ │ │ │易字第1464│
│ │ │ │ │ │號通緝中 │
├─┼────┼──────────┼──────────────┼────────────┼─────┤
│ │ │ │92年11月25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陳明玉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52-56、│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12月16日持上開結婚文│ 本院94年度易字第820 號│偵字第179 │
│12│陳明玉 │LOM TANKONKUN │件至臺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辦│ 卷P59-61) │號併案 │
│ │ │(陳威) │理結婚登記;LOM TANKONKUN 隨│2.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陳明玉經│
│ │ │ │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料、法務部入出境資料聯│本院以95年│
│ │ │ │並於92年10月8 日持上開簽證入│ 結作業(見本院95年度易│度簡字第32│
│ │ │ │境,入境後,因未通過外交部領│ 緝字第114 號卷P88 背面│7 號判處有│
│ │ │ │事局面談,所以未取得外僑居留│ -98 、P154) │期徒刑5 月│
│ │ │ │證。 │ │確定 │
│ │ │ │ │ │*LO0M TANK│
│ │ │ │ │ │ONKUN業經 │
│ │ │ │ │ │遣送出境。│
├─┼────┼──────────┼──────────────┼────────────┼─────┤
│ │ │ │92年11月18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游能淵、APHAIRINJANTHA│* 桃園地檢│
│ │ │ │登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 KHOT之自白(見94年度偵│94年度偵字│
│ │ │ │證,再委由臺北地院民間公證人│ 字第9343號卷P20 、P29-│第13634 號│
│ │ │ │盧榮輝辦理結婚證件認證,游能│ 30、P71 、P107、P111-1│併案 │
│ │ │ │淵於同年12月8日持上開結婚文 │ 12 ) │* 游能淵、│
│ │游能淵 │APHAIRIN JANTHAKHOT│件至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辦│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4偵│APHAIRIN J│
│ │ │ (安岦) │理結婚登記;APHAIRINJANTHAKH│ 9343號卷P37-38、APHAIR│ANTHAKHOT │
│ │ │ │OT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 INJANTHAKHOT簽證影本(│分別經本院│
│ │ │ │證,並於92年12月16日持上開簽│ 同卷P43) 、內政部警政│以94年度易│
│ │ │ │證入境,入境後於93年2 月18日│ 署重入國許可影本(同卷│字945 號判│
│ │ │ │與游能淵共同至桃園縣政府警察│ P44) ,游能淵戶籍謄本│處有期徒刑│
│ │ │ │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資料、泰國結婚登記書與│5 月確定。│




│ │ │ │ │ 結婚證書影本(同卷P98-│ │
│ │ │ │ │ 105) ,桃園縣警局外國│ │
│ │ │ │ │ 人居留案件申請表(本院│ │
│ │ │ │ │ 94年易945 ,P85-91) │ │
├─┼────┼──────────┼──────────────┼────────────┼─────┤
│ │ │ │92年12月9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蕭俊偉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43-44)│93年度核退│
│ │ │ │,於同93年1月2日持上開結婚文│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辦│ 9826,P119)蕭俊偉戶籍│號併案 │
│14│蕭俊偉SAIFON MAIKANTHA │理結婚登記;SAIFON MAIKANTHA│ 資料查詢(同卷P140)、│* 蕭俊偉經│
│ │ │(張汝楓)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本院以95年│
│ │ │ │,並於93年1 月10日持上開簽證│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度簡字第32│
│ │ │ │入境,入境後於93年1 月29日至│ 第114號卷P125-135) │7 號判處有│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 │期徒刑6 月│
│ │ │ │居留證。 │ │確定 │
│ │ │ │ │ │*SAIFON MA│
│ │ │ │ │ │IKANTHA 經│
│ │ │ │ │ │本院以94年│
│ │ │ │ │ │度易字第14│
│ │ │ │ │ │64號通緝中│
├─┼────┼──────────┼──────────────┼────────────┼─────┤
│ │ │ │93年1 月8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陳雲龍、SUTTHIDA KAENP│*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HET 之自白(見93年度偵│93年度核退│
│ │陳雲龍 │SUTTHIDA KAENPHET │,於同93年2 月2 日持上開結婚│ 字第9826號卷P30-33、93│偵字第179 │
│ │ │(陳明娟,又稱蘇堤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年度核退字第1894號卷P2│號併案 │
│15│ │) │;SU TTHIDA KAENPHET隨即向我│ 8 、93年度核退偵字第17│* 陳雲龍經│
│ │ │ │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並於93│ 9 號卷P257、本院94年度│本院以95年│
│ │ │ │年2 月9 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 易字第820 號卷P103-105│度簡字第66│
│ │ │ │境後因外交部領事局面談未通過│ ) │號判處有期│
│ │ │ │,所以沒辦法辦理居留證。 │2.陳雲龍戶籍資料查詢、(│徒刑5 月確│
│ │ │ │ │ 93偵9826,P137);外僑│定 │
│ │ │ │ │ 入出境資料查詢、SUTTHI│*SUTTHIDA │
│ │ │ │ │ DA KAENPHET 簽證影本(│KAENPHET已│
│ │ │ │ │ 93核退1894,P29-30)、│遣送出境 │
│ │ │ │ │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
│ │ │ │ │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 │
│ │ │ │ │ 第114 號卷P108背面-114│ │
│ │ │ │ │ ) │ │
├─┼────┼──────────┼──────────────┼────────────┼─────┤
│ │ │ │93年1 月9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WILAIWAN HANKUN 之自白│*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見95年度偵字第9839號│95年度偵字│
│ │張光顯 │WILAIWAN HANKUN │,於同年1 月29日持上開結婚文│ 卷P5-P7) │第9839號併│
│ │ │(張子葳) │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案 │
│ │ │ │張子葳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 容顯示畫面、入出境查詢│* 張光顯經│
│16│ │ │請簽證,並於93年2 月5 日持上│ 結果、戶籍謄本(P28、 │本院以95年│
│ │ │ │開簽證入境,入境後於92年2 月│ P29、P47) │度壢簡字第│
│ │ │ │21日至桃園縣政警察局申請核發│ │1025號判處│
│ │ │ │外僑居留證。 │ │有期徒刑3 │
│ │ │ │ │ │月確定 │
│ │ │ │ │ │*WILAIWAN │
│ │ │ │ │ │HANKUN經桃│
│ │ │ │ │ │園地檢依職│
│ │ │ │ │ │權為不起訴│
│ │ │ │ │ │處分 │
├─┼────┼──────────┼──────────────┼────────────┼─────┤
│ │ │ │93年2 月3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曾漢宗、AMPHAI JOMHONG│*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月16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9826號卷P58-59、P74-75│偵字第179 │
│ │ │ │至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 │號併案 │
│17│曾漢宗 │ AMPHAI JOMHONG │結婚登記;AMPHAI JOMHONG隨即│2.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曾漢宗經│
│ │ │(即TZENG AMPHAI,曾│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停留簽證│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本院以94年│
│ │ │安華) │,並於93年2 月28日持上開簽證│ 第114號卷P115-124) │度易字第14│
│ │ │ │入境,嗣於93年8 月11日出境後│ │64號判處有│
│ │ │ │,復於94年2 月17日入境,入境│ │期徒刑5 月│
│ │ │ │後於同年3 月4 日至臺北縣政府│ │確定 │
│ │ │ │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AMPHAI JO│
│ │ │ │ │ │MHONG 經本│
│ │ │ │ │ │院以94年度│
│ │ │ │ │ │易字第1464│
│ │ │ │ │ │號通緝中 │
├─┼────┼──────────┼──────────────┼────────────┼─────┤
│ │ │ │93年2月4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記│1.HO PRAKAMAS 之自白(見│* 桃園地檢│
│ │ │ │,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93年度偵字第9826號卷P7│93年度核退│
│ │ │ │於同93年2月19日持上開結婚文 │ 7) │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辦│2.HO PRAKAMAS 簽證影本、│號併案 │
│18│何玉成 │HO PRAKAMAS │理結婚登記;HO PRAKAMAS 隨即│ 何玉成戶籍資料查詢(93│* 何玉成經│
│ │ │(何思晴) │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簽證,並於│ 核退偵179 ,P124-125、│本院以95年│
│ │ │ │93年2 月28日持上開簽證入境,│ P257)、外國人居留停留│度簡字第32│
│ │ │ │入境後於93年3 月22日至桃園縣│ 案件申請書、結婚登記申│7 號判處有│
│ │ │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請書及相關資料(見本院│期徒刑6 月│




│ │ │ │。 │ 95 年 度易緝字第114 號│確定 │
│ │ │ │ │ 卷P77 背面、P82 背面-8│*HO PRAKAM│
│ │ │ │ │ 7) │AS經本院以│
│ │ │ │ │ │94年度易字│
│ │ │ │ │ │第1464號通│
│ │ │ │ │ │緝中 │
├─┼────┼──────────┼──────────────┼────────────┼─────┤
│ │ │ │93年2 月4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李俊義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66 、本│93年度核退│
│19│李俊義NITTAYA PROMRIN │,於同年月19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院94年度易字第820 號卷│偵字第179 │
│ │ │ (李亞妮) │至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P106) │號併案 │
│ │ │ │結婚登記,後因本案被查獲在NI│2.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李俊義經│
│ │ │ │TTAYA PROMRIN 入境前,NITTAY│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本院以95年│
│ │ │ │A PROMRIN 因而未入境。 │ 第114 號卷P143-150 ) │度簡字第66│
│ │ │ │ │ │號判處有期│
│ │ │ │ │ │徒刑5 月確│
│ │ │ │ │ │定 │
│ │ │ │ │ │*NITTAYA P│
│ │ │ │ │ │ROMRIN查無│
│ │ │ │ │ │入境資料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