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58號
SCDV,96,除,58,2007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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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0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0五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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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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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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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碩工程股份│華南銀行竹北│95年6 │712,320元 │RC2318│ │
│ │有限公司梁進│分行 │月30日│ │908 │ │
│ │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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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