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乙○○○
5巷7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9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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