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郭峰即晶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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