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或查報如附件所示之訴訟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件:
1.被告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一件。
2.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茶花是否曾就系爭車禍事件進行任 何調解,其時間及調解單位、案號各為何? 如有相關資料, 請提出正本及影本一件。
3.如有其他補充事證,請預先陳報或當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