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竹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
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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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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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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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爾屋石材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2月11日│18,480元 │AT0000000 │ │
│ │公司王玉玲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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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2月10日 │66,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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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3月10日 │66,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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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4月10日 │66,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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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5月10日 │66,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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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6月10日 │66,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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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7月10日 │67,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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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8月10日 │67,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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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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