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7153號
債 權 人 成功圓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裁 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9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