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二號),經本院新竹簡易庭
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五年度竹簡
字第一○九九號),公訴人復追加起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
九七三號、第一九七四號、第一九七五號、第一九七六號),經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拾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八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復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九 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四十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 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五 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號為不起訴處份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 ,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分別基於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陸續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為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且分別經採尿送驗後,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市警 察局第三分局及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認定被告甲○○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準備、簡 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其稱: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後置於注射針筒內 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犯 行等語(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二號偵查卷第六、 二一頁,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六號偵查卷第六、十 四頁,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號偵查卷第七、二六 至二七頁,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八號偵查卷第十九 頁,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九號偵查卷第六至七、十 五至十六頁,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刑事卷第二 二至二三、三六至三七、六○頁)。
(二)編號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編號:CH/2006/80040 號)暨新竹 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毒品案件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 名代號對照表各一紙,對於被告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 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F-四 四○號),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 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是被告甲○○於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分許應有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編號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編號:CH/ 2006/80039號)暨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 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各一紙, 對於被告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 分許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C-一三七號),經送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 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是被告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 日上午十時許應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編號③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編號:CH/2006/90089 號)暨新竹市警察 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 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各一紙,對於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八 月三十日晚間九時二十五分許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C -一七一號),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 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是被告甲○ ○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許應有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編號④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編號:CH/200 6/90421 號)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一紙,對於被告甲○○於九十五年 九月五日凌晨零時五分許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FZ0 0000000000號),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 ,是被告甲○○於九十五年九月四日中午十二時許應有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編號⑤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九十五年十月二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編 號:0000-000號)暨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真實 姓名代號對照表各一紙,對於被告甲○○於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零分許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北九 五二二七),經送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是被告 甲○○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晚間十一時許應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等(見上開毒偵字第一三三二號偵 查卷第三○至三一頁,毒偵字第一七一六號偵查卷第九、 十頁,毒偵字第一七二○號偵查卷第十一、十二頁,毒偵 字第一六九八號偵查卷第九、十頁,毒偵字第一七七九號 偵查卷第十一、十二頁)。
(三)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其中二包經送驗後含第 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點○二公克,空包裝 重○點一九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五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九 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毒偵字第一三三二號偵查卷第 二五頁;另十二包經送驗後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 分,合計淨重五點七五公克,空包裝重三點八三公克,純 度15.57﹪,純質淨重○點九○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五 年度白保管字第三七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九十五年 度訴字第七七○號刑事卷宗六二頁)等。
(四)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一○○○○三 一○六號鑑定通知書(鑑定結果:送驗白粉二包含第一級 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點○二公克,空包裝重○
點一九公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 三○二六三三○號鑑定通知書(鑑定結果:送驗白粉十二 包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五點七五公 克,空包裝重三點八三公克,純度15點57﹪,純質淨重 ○點九○公克)各一紙(見上開毒偵字第一三三二號偵查 卷第三二頁,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刑事卷宗六 頁)。
(五)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毒品相關照片二張(見上開毒偵字 第一三三二號偵查卷第十五頁)。
(六)新竹市警察局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至三 十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自願性搜索同 意書等(見上開毒偵字第一三三二號偵查卷第八至十、十 一、十二頁)。
(七)被告甲○○曾於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 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四十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於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九號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號為 不起訴處份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 可參。被告甲○○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本 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被告自 應受刑事制裁,應依法論科。
(八)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甲○○前開自白堪予採信,所為 犯行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以:
(一)核被告甲○○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 ,先後五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二)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
(三)另被告甲○○先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五次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相隔數日,是此五次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具有相當之獨立性,在社會評價上得 將之分別評斷為數行為,應予以分論併罰。
(四)被告甲○○曾於九十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八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復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 三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二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前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 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甲○○曾於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四十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於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九號裁 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等情,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 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 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 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考之其於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 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 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 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刑法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六)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其中二包經送驗後含 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點○二公克,空包 裝重○點一九公克;另十二包經送驗後含第一級第六項毒 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五點七五公克,空包裝重三點八 三公克,純度15.57%,純質淨重○點九○公克),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 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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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施用方式 │查獲經過及扣得物│主文罪名及│
│號│ │ │ │品 │宣告刑(所│
│ │ │ │ │ │犯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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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年7 月│新竹市東門市│將海洛因摻水後置│為警於95年7 月22│甲○○施用│
│ │21日晚間│場內。 │於注射針筒內注射│日下午2 時30分許│第一級毒品│
│ │11時30分│ │入體內。 │,在新竹市○○街│,累犯,處│
│ │許。 │ │ │與東前街口查獲,│有期徒刑捌│
│ │ │ │ │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月。(毒品│
│ │ │ │ │海洛因2 包(淨重│危害防制條│
│ │ │ │ │0.02公克,空包裝│例第十條第│
│ │ │ │ │重0.19公克,有法│一項)扣案│
│ │ │ │ │務部調查局95年8 │之第一級毒│
│ │ │ │ │月8 日調科壹字第│品海洛因貳│
│ │ │ │ │000000000 號鑑定│包(淨重零│
│ │ │ │ │通知書一紙附卷可│點零貳公克│
│ │ │ │ │參,見95年度偵字│,空包裝重│
│ │ │ │ │第1332號偵查卷第│零點壹玖公│
│ │ │ │ │32頁)。 │克),均沒│
│ │ │ │ │ │收銷燬之。│
├─┼────┼──────┼────────┼────────┼─────┤
│2│95年7 月│新竹市○○路│將海洛因摻水後置│甲○○於95年7 月│甲○○施用│
│ │28日上午│某巷道內。 │於注射針筒內注射│28日下午3 時許,│第一級毒品│
│ │10時許。│ │入體內。 │前往新竹市警察局│,累犯,處│
│ │ │ │ │第三分局探訪朋友│有期徒刑捌│
│ │ │ │ │,經警發覺甲○○│月。(毒品│
│ │ │ │ │手臂上有甫施打毒│危害防制條│
│ │ │ │ │品之針頭痕跡,經│例第十條第│
│ │ │ │ │詢問甲○○後,孫│一項) │
│ │ │ │ │建祥坦承施用毒品│ │
│ │ │ │ │之犯行,經其同意│ │
│ │ │ │ │採尿送驗後,始查│ │
│ │ │ │ │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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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年8 月│新竹縣竹北市│將海洛因摻水後置│於95年8 月30日下│甲○○施第│
│ │29日下午│中華路1 號佑│於注射針筒內注射│午2 時許,在新竹│一級毒品,│
│ │2時許。 │順加油站內。│入體內。 │縣竹北市○○路1 │累犯,有期│
│ │ │ │ │號佑順加油站前,│徒刑捌月。│
│ │ │ │ │因洪建修所駕駛之│(毒品危害│
│ │ │ │ │車牌號碼7F-2112│防制例第十│
│ │ │ │ │號自用小客車行跡│條第一項)│
│ │ │ │ │可疑,經警向前盤│扣案之第一│
│ │ │ │ │查,目視可及之處│級品海洛因│
│ │ │ │ │,於車內駕駛座旁│拾貳包(合│
│ │ │ │ │之座椅上發現孫建│計淨重伍點│
│ │ │ │ │祥放置之2 小包第│柒伍公克,│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空包裝重三│
│ │ │ │ │經洪建修同意搜索│點捌三公克│
│ │ │ │ │放置車內之甲○○│),均沒收│
│ │ │ │ │隨身背包,在該背│之。 │
│ │ │ │ │包內,另查獲有第│ │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10│ │
│ │ │ │ │包,嗣於同年月30│ │
│ │ │ │ │日晚間8 時45分許│ │
│ │ │ │ │對甲○○採尿送驗│ │
│ │ │ │ │後,始查悉上情。│ │
│ │ │ │ │前開扣得第一級毒│ │
│ │ │ │ │品海洛因12包(經│ │
│ │ │ │ │送驗結果,均含第│ │
│ │ │ │ │一級第六項毒品海│ │
│ │ │ │ │洛成因,合計淨重│ │
│ │ │ │ │5.75公克,空包裝│ │
│ │ │ │ │總重3.83公克,純│ │
│ │ │ │ │度15.57%,純質淨│ │
│ │ │ │ │重0.90公克,有法│ │
│ │ │ │ │務部調查局鑑定書│ │
│ │ │ │ │95年10月20日調科│ │
│ │ │ │ │壹字第0952302633│ │
│ │ │ │ │0 號1 紙附卷可參│ │
│ │ │ │ │見本院95年度訴字│ │
│ │ │ │ │第770 號刑事卷第│ │
│ │ │ │ │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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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年9 月│新竹市○○路│將海洛因摻水後置│甲○○於95年9 月│甲○○施用│
│ │4 日中午│東門市場2 樓│於注射針筒內注射│4 日晚間11時10分│第一級毒品│
│ │12時許。│2122號內。 │入體內。 │許,在新竹市經國│,累犯,處│
│ │ │ │ │路與自由路口,為│有期徒刑捌│
│ │ │ │ │警查獲甲○○係毒│月。(毒品│
│ │ │ │ │品調驗人口,經其│危害防制條│
│ │ │ │ │同意採尿送驗後,│例第十條第│
│ │ │ │ │始查悉上情。 │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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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年9 月│新竹市○○路│將海洛因摻水後置│為警於95年9 月25│甲○○施用│
│ │24日晚間│東門市場2 樓│於注射針筒內注射│日上午11時許,在│第一級毒品│
│ │11時許。│2122號內。 │入體內。 │新竹縣竹北市中央│,累犯,處│
│ │ │ │ │路與文昌街路口執│有期徒刑捌│
│ │ │ │ │行巡邏勤務時,查│月。(毒品│
│ │ │ │ │獲甲○○係毒品戒│危害防制條│
│ │ │ │ │治之治安顧慮人口│例第十條第│
│ │ │ │ │,並經其同意採尿│一項) │
│ │ │ │ │送驗後,始查悉上│ │
│ │ │ │ │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