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46號
KSDV,106,司促,13346,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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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明諺
債 務 人 呂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明諺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呂麗琴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101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2月0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
  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
  欠本金104,45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明諺、呂│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4,45│麗琴   │1 月1 日起 │      │       │
│  │6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明諺、呂│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4,45│麗琴   │2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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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