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佑樺即宏明大樓公用機電維護工程行
、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簡佑樺即宏 明大樓公用機電維護工程行、甲○○住所設於高雄市,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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