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馮欣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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