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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438號
PCDV,95,重訴,438,200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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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馮欣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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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