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400號
PCDV,95,重訴,400,200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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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華信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於停車場共同合作經營契約書 第17條第3 項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 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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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