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49號
PCDV,95,訴,2049,200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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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4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科頡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肆萬貳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科頡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頡公司) 於民國94年9 月30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 6 日至97年10月6 日止,利息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3.09計付,計為年息百分之6.5 ,嗣後隨原告基準利 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自 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94 年11月6 日,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未立即償還時,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 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詎料被告科頡公司僅繳息至95年8 月6 日,爾後即未依 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 即清償222 萬5,421 元及自95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及違約金,被告乙○○丙○○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 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3 件、 借據1件之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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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頡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