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69號
KSDV,106,司促,13069,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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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計
  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志雄於民國101年06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50,64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按月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
  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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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