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64號
PCDM,96,訴,264,200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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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2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四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與被害人乙○○係網路線上遊戲 之網友,被告曾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之前某 時,向被害人乙○○借用「新天上埤」線上遊戲中之部分寶 物,而得知被害人之帳號及密碼後,竟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 日下午三時三十一分起至當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間,在臺北 縣板橋市○○路○段四十七巷六弄六號四樓租屋處內,利用 電腦連接網際網路連線進入億泰多媒體公司(下稱億泰公司 )所維護之「新天上埤」線上遊戲「血劍昇天」伺服器主機 ,未經被害人乙○○同意,輸入被害人乙○○所有於「新天 上埤」線上遊戲中之帳號「PPP 四四二一」及密碼,進入被 害人乙○○於該線上遊戲所扮演之虛擬角色「劍坯」、「劍 柳」,並將前開角色帳戶內所有之如「玄武斗蓬」、「血龍 劍」、「布護腿」等虛擬裝備道具等電磁紀錄,均移轉至其 所扮演同一伺服器上之虛擬人物「annasui 五七五七」帳戶 內,而無故變更被害人乙○○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乙○ ○。嗣經被害人乙○○發現前開帳號內所有遊戲裝備均不見 後乃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案經被害人乙○○訴由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 百五十九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害人林鈺富 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六 十三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鈺富於九十六年 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調查時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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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