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87號
KSDV,106,司促,12987,201707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紫忻
債 務 人 洪彩芬
一、債務人洪彩芬原名:洪雪珍)、黃紫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紫忻黃婉琦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
  債務人洪彩芬即洪雪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8872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紫忻黃婉琦自106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80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洪彩芬即洪雪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彩芬(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80903│名:洪雪珍│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黃紫忻│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彩芬(原│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80903│名:洪雪珍│3月02日起  │9月01日止  │二一五    │
│  │元  │)、黃紫忻├──────┼──────┼───────┤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9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