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紫忻
債 務 人 洪彩芬
一、債務人洪彩芬(原名:洪雪珍)、黃紫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紫忻即黃婉琦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
債務人洪彩芬即洪雪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8872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紫忻即黃婉琦自106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80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洪彩芬即洪雪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彩芬(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80903│名:洪雪珍│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黃紫忻│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彩芬(原│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80903│名:洪雪珍│3月02日起 │9月01日止 │二一五 │
│ │元 │)、黃紫忻├──────┼──────┼───────┤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9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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