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80號
KSDV,106,司促,12980,201707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劉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