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355號
PCDM,95,附民,355,2007010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國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學來
代 理 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四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國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 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國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