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975號
PCDM,95,訴,1975,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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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原名楊吉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20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A○○(原名楊吉來)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民國86年 間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399 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於90年6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2年7 月 24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仍不知悔改 ,緣戊○○(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擬佯以公 司訂貨手法向廠商詐騙物品,於94年6 、7 月間,以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蕭 董」之成年男子購買虛設之騰歡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 板橋市○○路○ 段89號1 樓,下稱騰歡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該公司之人頭負責人陳家成(所涉幫助常業詐欺罪 ,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身分證影本、該公司設於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支存帳戶之空白支 票及印鑑章(嗣因戊○○反應騰歡公司前有欠稅紀錄,影響 交易信用,「蕭董」另於94年10、11月間,補送虛設之卡順 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89號,下稱卡 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洪志明 《未據偵辦》身分證影本予戊○○),戊○○旋於94年8 月 間,在臺北縣三峽鎮○○街11號設立交易據點,再於同年9 月20日,將交易據點遷移至臺北市○○路○ 段25之3 號3 樓 ,並陸續招聘黃○○、張進德(渠二人另案經本院各判處有 期徒刑2 年)、黃薏珈(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緩刑3 年)、林紀杰(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庚○○(另案偵辦)及A○○為員工。A○○明知戊○ ○籌設交易據點及招聘人員之目的,係在對外向廠商詐騙物 品,詎於94年9 月間加入成為戊○○之員工後,旋參與戊○ ○之犯罪計劃,而與戊○○、黃○○、張進德、黃薏珈、林 紀杰及戊○○之朋友吳玉東(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 2 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戊○○負責統籌調度,黃薏珈負責製作流水帳及處理雜務, 黃○○(化名「楊立誠」)、張進德(化名「張國輝」)、



林紀杰(化名「林耀宗」)、庚○○(化名「陳保章」、「 李承傑」或「KEVIN LI」)及A○○(化名「楊永業」)負 責對外向廠商詢價、訂貨、驗貨或取貨,吳玉東則負責協助 戊○○接洽銷贓事宜,約定訂貨所詐得之物品由戊○○銷贓 後,由出面訂貨者與戊○○對半朋分,如戊○○將詐得物品 交由吳玉東脫售時,而吳玉東接洽之賣價倘超出原價5 至6 折者,超出部分均歸吳玉東取得,嗣黃○○等人即以騰歡公 司或卡順公司名義向廠商訂貨,初期訂貨均如數付款,使各 廠商誤以為騰歡公司、卡順公司信用良好,待時機成熟後, 黃○○、張進德、林紀杰、庚○○及A○○即從94年9 月間 起至同年12月間止,以騰歡公司名義簽發遠期支票,或以卡 順公司名義提出銀行信用狀,向各被害廠商詐訂物品,致各 被害廠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物品運送至上開交易據點、 桃園縣龜山鄉○○路46號、同鄉大崗村大湖45之16號等處, 或香港地區新界葵涌和宜合道75之87號地下室「久豐貨倉」 ,再由戊○○安排轉運至桃園縣龜山鄉大岡村下湖9 之43號 、臺北縣林口鄉○○路○ 段146 號之3 、臺北縣五股鄉○○ 路○ 段98巷30號等處,或香港地區新界葵涌青山道葵涌道40 3 之413 號忠興盛世物流有限公司之倉庫內存放,屆期均未 支付貨款,以此手法,共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其中 如附表一編號5 、編號10、編號26所示物品,及編號6 、編 號8 、編號9 、編號18、編號25所示部分物品,嗣由戊○○ 持以實施下述詐欺犯行騙取現金,或以其他不詳方法處分之 ,其餘物品未及銷贓即為警查獲);並由戊○○於94年12月 8 日及同年月12日,持渠等向被害廠商詐得之腳踏車碟煞器 及煞車線等物,且簽發騰歡公司支票3 紙金額合計110 萬元 ,偽稱上開物品係合法來源之物,向「全家當舖」典當,致 該當舖負責人申○○陷於錯誤,而交付戊○○110 萬元,渠 等並均恃之為常業。嗣因檢警及時掌握線報,於94年12月27 日8 時許至同日12時40分許,分別在桃園縣龍潭鄉○○○街 22號12樓、臺北市○○路495 號5 樓、臺北縣林口鄉○○路 223 巷15號5 樓、臺北市○○路495 號4 樓406 室、臺北市 ○○街36之1 號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派出所 前、臺北縣永和市○○街206 巷25之1 號2 樓、臺北市○○ 路495 號5 樓515 室,先後查獲黃○○、戊○○、吳玉東林紀杰、陳家成、曾計維、張進德、黃薏珈,並扣得戊○○ 等人所有、供渠等實施上揭犯行所用、預備或所得之物(詳 如附表四所示),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 亦據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A○○、檢察 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且迄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已同意得作為本案 之證據。從而,下述證據縱有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者,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 作成時之一切客觀情況,認無不適當之情事,均認有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A○○(原名楊吉來)固坦承伊從94年9 月間起即 受僱於戊○○,在臺北市○○路○ 段25之3 號3 樓上班,負 責打電話向廠商詢價、蒐集商品型錄等,且曾自稱「楊永業 」與廠商聯繫,並印製「楊永業」之名片使用,惟矢口否認 有何參與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伊僅是單純去上班,每月 領取固定薪資3 萬元,且僅向廠商詢價而已,沒有實際從事 訂貨、驗貨,因當初有意改名,始自稱「楊永業」與廠商聯 繫,嗣因該名筆畫不好,沒有採用,最後才改成現名「A○ ○」云云。經查:
(一)上揭戊○○曾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蕭董」之成年 男子購買虛設之騰歡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登記負責 人陳家成身分證影本、空白支票及印鑑章(嗣「蕭董」另 補送虛設之卡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登記負責人洪 志明身分證影本),旋在臺北縣三峽鎮○○街11號設立交 易據點,再將交易據點遷移至臺北市○○路○ 段25之3 號 3 樓,並陸續招聘黃○○、張進德、黃薏珈林紀杰、庚 ○○及A○○為員工,夥同戊○○之友人吳玉東,共同以 騰歡公司或卡順公司名義,對外向廠商詐騙物品,並均恃 之為常業,且曾由戊○○持渠等向被害廠商詐得之腳踏車 碟煞器及煞車線等物,簽發騰歡公司之支票3 紙金額合計 110 萬元,偽稱上開物品係合法來源之物,向「全家當舖 」典當;而陳家成則係騰歡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未參與 該公司實際運作等情,均據戊○○、黃○○、張進德、黃 薏珈、林紀杰吳玉東及陳家成等人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590 號案卷),核與證人即 附表一所示被害廠商之負責人或代理人丙○○(見95年度 偵字第4007號卷第234 至241 頁)、巳○○(同上卷第24 2 至252 頁)、寅○○(同上卷第253 至262 頁)、甲○ ○(同上卷第263 至273 頁)、子○○(同上卷第274 至 299 頁)、午○○(同上卷第300 至311 頁)、D○○( 同上卷第312 至321 頁)、宙○○(同上卷第333 至341 頁)、G○○(同上卷第342 至357 頁)、E○○(同上 卷第358 至366 頁)、丑○○(同上卷第382 至396 頁) 、壬○○(同上卷第397 至406 頁)、癸○○(同上卷第 419 至428 頁)、亥○○(同上卷第429 至439 頁)、卯 ○○(同上卷第440 至451 頁)、未○○(同上卷第452 至460 頁)、H○○(同上卷第461 至470 頁)、玄○○ (同上卷第471 至483 頁)、地○(同上卷第484 至496 頁)、C○○(同上卷第497 至507 頁)、辰○○(同上 卷第508 至515 頁)、B○○(同上卷第516 至524 頁) 、天○○(同上卷第525 至534 頁)、F○○(同上卷第 535 至544 頁)、己○○(同上卷第545 至560 頁)、宇 ○○(同上卷第556 至593 頁)、酉○○(同上卷第605 至612 頁)、丁○○(同上卷第668 至731 頁)、戌○○ (同上卷第732 至791 頁)、周金輝(同上卷第843 至84 9 頁)、乙○○(同上卷第792 至836 頁)、辛○○(同 上卷第837 至840 頁)、尤金虎(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59 0 號卷㈠第303 至323 頁)、證人即「全家當舖」負責人 申○○(見95年度偵字第4007號卷第407 至418 頁)於警 詢時所述受騙情形及提出之相關交易單據文件、贓物認領 保管單及照片等書證,及證人巳○○、丁○○、戌○○於 檢察官偵訊時所述受騙情形(見95年度偵字第515 號卷第 385 至388 頁)均相符合,且有證人即瑞洋倉儲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正義、日大倉儲有限公司龜山倉庫負責人王敬業錦嘉興業有限公司會計亥○○、成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營業員郭士銘、鴻臣房屋公司營業員林宇騰於警詢時之證 述及提出之相關書證(見95年度偵字第4007號卷第850 至 883 頁)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此外,復有騰歡公司及卡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本院 95年度訴字第590 號卷㈠第197 、198 頁)、贓物領回名 冊(同上案號卷㈡第3 至5 頁)、通訊監察譯文(同上案 號卷㈢)、查獲照片10幀(見95年度偵字第4007號卷第22 9 至233 頁)存卷可按。是戊○○等人係成立犯罪集團, 彼此相互分工,共同以騰歡公司、卡順公司之名義,對外



實行常業詐欺犯行之事實,至為灼然。
(二)被告A○○為具備通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案發時年約50 歲,衡情有相當之社會經歷,其自94年9 月間起即受僱於 戊○○,在戊○○設於臺北市○○路○ 段25之3 號3 樓之 詐騙據點工作,而當時同為戊○○所僱用在該處任職之黃 ○○、張進德、黃薏珈林紀杰等人於本院另案審理時, 均坦承知悉並參與戊○○之犯罪計畫,惟獨被告一人不知 ,已與常情有違。況被告供承當時係自稱「楊永業」與廠 商聯繫,並印製名片使用,此與黃○○使用化名「楊立誠 」、張進德使用化名「張國輝」、林紀杰使用化名「林耀 宗」等如出一輒,顯在掩飾真實身分,堪認其對於戊○○ 在上址籌設據點之目的,係在從事詐欺取財犯行,應知之 甚稔。被告辯稱當初有意改名,始使用「楊永業」名義與 廠商聯繫云云,洵屬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依被害 人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碩公司)代理人辛 ○○於警詢時所述:94年11月中,卡順公司「楊永業」透 過賣場訊息與本公司聯絡,希望向本公司訂購MP3 512MB 撥放器,數量為3,000 支,以銷往國外客戶處,……又經 卡順公司之楊先生(指「楊永業」)告知本公司,可否接 受客戶開立由香港渣打銀行出具之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美 金142,500 元,再將信用狀之價差美金8,100 元退至卡順 公司之銀行帳戶,因本公司尚無處理信用狀之經驗及配合 銀行,所以將客戶及相關訂單以美金123,000 元轉給和高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高公司),……請和高公司之 乙○○小姐直接與卡順公司之楊先生(指「楊永業」)聯 繫協調,……卡順公司並要求本公司須於押匯7 日內,將 價差退至卡順公司之帳戶,且於94年12月18日和高公司收 到信用狀後,提供1%即30件備品,送至卡順公司,由「楊 永業」確認檢驗,並要求本人至深圳驗貨,……後來是和 高公司通知本公司說這批播放器,沒有進到船公司的倉庫 ,拿不到提單,無法押匯,聯絡香港收貨人及收貨地點都 無人接電話,請本公司去卡順公司查看,並聯絡楊先生( 指「楊永業」),本公司於94年12月26日去現場查看,發 現人去樓空,電話無人接聽,才發覺應該是被騙等語(見 95年度偵字第4007號卷第838 、839 頁)。另被害人和高 公司代理人乙○○於警詢時亦指稱:卡順公司「楊永業」 於94年12月10日,透過經銷商宏碩公司向本公司訂購MP3 撥放器3,000 台,由宏碩公司先提供備品30台給卡順公司 ,本公司於同年12月19日接獲渣打銀行臺北分行通知至該 行領取信用狀,經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21日出貨至香



港久豐貨倉,……我是透過電話、傳真機與卡順公司「楊 永業」聯絡信用狀內容等語(同上卷第812 、813 頁)。 而被告亦坦承曾自稱係「楊永業」與宏碩公司、和高公司 聯繫,且觀諸卡順公司向宏碩公司提出之傳真訂貨函影本 2 紙(同上卷第802 、816 頁),確載明均從「楊永業」 發出,顯見被告受僱於戊○○期間,除有其所供承之向廠 商詢價、蒐集商品型錄等行為外,並曾自稱係「楊永業」 ,以卡順公司名義向廠商辦理訂貨及驗貨事宜,其辯稱當 時僅向廠商詢價而已,沒有實際從事訂貨、驗貨云云,顯 屬虛妄,益徵被告確有參與戊○○等人之犯罪計畫,而為 該犯罪集團成員之一。
(三)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 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 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係以戊○○為首,陸續僱用或委託其他人組成犯 罪集團,共同以騰歡公司、卡順公司之名義,對外實行常 業詐欺犯行,已如前述。被告接受戊○○之僱用,在戊○ ○設於臺北市○○路○ 段25之3 號3 樓之詐騙據點工作, 與同為戊○○所僱用在該處任職之黃○○、張進德、黃薏 珈、林紀杰、庚○○及戊○○之友人吳玉東均有照面,縱 各該成員彼此間不甚熟識,然既均接受戊○○之統籌調度 ,無礙渠等共同正犯之成立。而被告明知戊○○在上址籌 設據點之目的,係在以騰歡公司或卡順公司名義從事詐欺 取財犯行,仍參與成為該犯罪集團成員之一,則對於其他 犯罪成員以騰歡公司或卡順公司名義向廠商詐騙財物之行 為,顯為被告所得預見,未逾越其犯意聯絡之範圍,自應 同負全部責任。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 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 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 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 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



,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 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 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
(一)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 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 國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共 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 」之類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 限縮。惟本件情形,被告所為非屬「陰謀共同正犯」或「 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無 礙共同正犯之成立。比較適用新舊法,此部分之結果並無 不同。
(二)本件被告與戊○○等人共同實施多次詐欺犯行,並恃之為 常業,依其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應成立刑法第340 條之 常業詐欺罪,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銀元5 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 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則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 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此部分應以被告 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較為有利。
(三)關於累犯之成立,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之規定 ,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 刑法第49條則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 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亦即,新法就累犯之成立,限 縮為以故意再犯者為限,而排除因過失再犯罪之情形,惟 擴張將軍法前科納入累犯之適用範圍。查本件被告有上開 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 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比較適用新舊法,此部分之結果並 無不同。




(四)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件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 者,新法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揆諸上揭說明,就涉及新 舊法比較適用事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被 告行為時之舊法規定。再者,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刑法第38條亦有修正,則本 件依該條規定所為之沒收,亦應一體適用主刑所適用之舊 法規定,合先敘明。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 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 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收 入,亦無礙常業犯之成立。本件被告與戊○○等人共同以騰 歡公司或卡順公司名義對外詐財,受害廠商眾多、分布各地 ,且詐得財物價量鉅大,顯見渠等確有恃犯詐欺罪所得財物 維生,而以之為常業之意思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其與戊○○、黃○○、張進 德、林紀杰吳玉東黃薏珈、庚○○等人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雖漏列附表一編號32所示 之犯行,惟上開犯行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曾受上開事實欄所 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對於被害廠商所生損害程度、犯罪分工情形、所得不法利 益之數額,及犯後飾詞卸責、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共犯 戊○○等人所有,供渠等實施本案犯罪所用、預備或所得之 物,已據戊○○等人供承在卷,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均諭知沒收之。至於本案查獲時所 扣之其餘物品(詳如附表五所示),或屬向廠商佯稱訂貨所 取得之物,應發還被害人,或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連,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就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38至編號41)及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9 (即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8 、12、29、30、31、33、35、36、37)所示犯行部 分,被告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云云。惟審視相關交易單據, 本件戊○○設立並陸續招聘其他犯罪成員加入營運之交易據 點(即臺北縣三峽鎮○○街11號、嗣遷移至臺北市○○路○ 段25之3 號3 樓)所從事之詐欺犯行,僅限於如附表一所示



部分,至於附表二、附表三部分顯然另有其他交易據點。參 酌戊○○於另案供稱其曾經提供騰歡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本、陳家成身分證影本,且將部分空白支票預先蓋好發票印 鑑章,交予徐明昌(化名「黃育民」)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使用,足認附表二、附表三部分 ,應係徐明昌、「阿賢」另立據點分別實施之犯罪。查被告 陳稱不知戊○○有提供騰歡公司證件、支票給他人情事,則 徐明昌、「阿賢」另立據點分別實施犯罪,衡情為被告難以 預見,已逾被告犯意聯絡之範圍,復查無證據堪認被告對於 徐明昌、「阿賢」之詐欺行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 難認被告亦應就徐明昌、「阿賢」所實施之附表二、附表三 部分負共同正犯之罪責。上開部分原均應為無罪之判決,惟 公訴人認與起訴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40 條(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第3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 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日 期 │被害廠商 │詐得物品 │貨款(新臺幣)│手法 │
├──┼────┼────────┼──────────┼───────┼──────────┤
│1 │94年12月│善昇企業有限公司│健美磁控車250台 │ 562,50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21日 │ │ │ │訂貨,張進德驗貨 │
├──┼────┼────────┼──────────┼───────┼──────────┤
│2 │94年12月│喜可工業股份有限│粘扣帶350箱 │ 632,50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19日 │公司 │ │ │訂貨 │




├──┼────┼────────┼──────────┼───────┼──────────┤
│3 │94年12月│宜昇企業社 │8 ×40束腰帶300 箱,│ 283,50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19日 │ │共12,000條 │ │訂貨,張進德驗貨 │
├──┼────┼────────┼──────────┼───────┼──────────┤
│4 │94年12月│民一有限公司 │滑板車2,000台 │ 1,360,0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19日 │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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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9 月│萊成企業社 │汽油濾清器31,400個 │ 1,338,225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12日至同│ │ │ │訂貨 │
│ │年12月8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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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年12月│邱氏鼎食品企業股│食品禮盒200盒 │ 91,00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20日 │份有限公司 │ │ │訂貨,張進德驗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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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4年12月│晟堅企業股份有限│腳踏車手握把225 箱,│ 472,5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21日 │公司 │共45,000對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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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4年11月│彰承工業股份有限│腳踏車煞車線70,000組│ 821,0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28日及同│公司 │、銅套200,000個 │ │訂貨 │
│ │年12月19│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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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年12月│輪俥股份有限公司│腳踏車齒盤5,000 組 │ 451,5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4 日 │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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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4年12月│景耀金屬有限公司│腳踏車螺絲1批 │ 338,1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23日 │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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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4年12月│天成毛刷廠股份有│水彩筆31,200支 │ 296,4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21日 │限公司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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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4年12月│成貫企業有限公司│腳踏車尾燈30箱,共 │ 285,0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16日 │ │3,000組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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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4年12月│昇科企業有限公司│汽車芳香劑9,800 瓶、│ 253,20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20日及同│ │方向盤套5,000條 │ │訂貨 │
│ │年月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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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4年12月│豐賓電子工業股份│電容器6,000顆 │ 252,000元 │庚○○以騰歡公司名義│




│ │21日 │有限公司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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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4年12月│龍象開發工業股份│吊衣架500組 │ 330,00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19日 │有限公司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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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4年12月│龍宇工業股份有限│腳踏車座管20,000支 │ 280,0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19日 │公司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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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4年12月│楊懋興業有限公司│腳踏車握把150 箱,共│ 346,500元 │張進德訂以騰歡公司名│
│ │8日 │ │30,000組 │ │義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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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4年11月│億鎮企業股份有限│前後碟煞、碟盤104箱 │ 705,6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23日及同│公司 │ │ │訂貨 │
│ │年12月12│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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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4年12月│紋豪企業股份有限│煞車線177箱 │ 399,0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5 日 │公司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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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4年12月│益喬企業股份有限│束腰帶151 箱,12080 │ 393,204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14日 │公司 │組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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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4年12月│朝富工業股份有限│腳踏車立管10,000支 │ 556,5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21日 │公司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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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4年12月│英誠實業有限公司│腳踏車腳柱200 箱,共│ 315,0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12日 │ │10,000支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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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4年12月│東星製線廠有限公│車線300 箱,共12,000│ 655,2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14日 │司 │粒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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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4年12月│相興工業股份有限│室內腳踏車96台 │ 553,77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22日 │公司 │ │ │訂貨 │
├──┼────┼────────┼──────────┼───────┼──────────┤
│25 │94年11月│新越灌溉有限公司│噴水管器材167箱 │ 309,460元 │林紀杰以騰歡公司名義│
│ │16日及同│ │ │ │訂貨 │
│ │年12月15│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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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4年12月│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數位影印機1 台、彩色│ 124,000元 │張進德以騰歡公司名義│




│ │30日 │ │雷射列表機2 台、碳粉│ │訂貨 │
│ │ │ │5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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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4年12月│品亮企業股份有限│運動器材1批 │ 603,94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21日 │公司 │ │ │訂貨 │
├──┼────┼────────┼──────────┼───────┼──────────┤
│28 │94年12月│昆盈企業股份有限│攝影機及MP3 播放器各│ 1128萬餘元 │庚○○以卡順公司名義│
│ │20日 │公司 │2,000 台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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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4年12月│視通科技股份有限│17吋液晶顯示器1,200 │ 8,400,000元 │庚○○以卡順公司名義│
│ │21日 │公司 │台 │ │訂貨 │
├──┼────┼────────┼──────────┼───────┼──────────┤
│30 │94年12月│和高國際股份有限│MP3 播放器3,000台 │ 約500萬元 │A○○以卡順公司名義│
│ │23日 │公司 │ │ │,透過宏碩公司訂貨 │
├──┼────┼────────┼──────────┼───────┼──────────┤
│31 │94年12月│宏碩國際科技股份│MP3 播放器30台 │ 約44,000元 │A○○以卡順公司名義│
│ │19日 │有限公司 │ │ │訂貨 │
├──┼────┼────────┼──────────┼───────┼──────────┤
│32 │94年12月│鈶健企業有限公司│汽車腳踏墊3,360套 │ 422,100元 │黃○○以騰歡公司名義│
│ │22日 │ │ │ │訂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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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日 期 │被害廠商 │詐得物品 │貨款(新臺幣)│手法 │
├──┼────┼────────┼──────────┼───────┼──────────┤
│1 │94年12月│新生麻袋行 │黑網、塑膠袋等物 │ 286,980元 │徐明昌以騰歡公司名義│
│ │間 │ │ │ │訂貨 │
├──┼────┼────────┼──────────┼───────┼──────────┤
│2 │94年11月│安東塑膠材料行 │倍力帶等材料1批 │ 388,000元 │徐明昌以騰歡公司名義│
│ │24日至同│ │ │ │訂貨 │
│ │年12月23│ │ │ │ │
│ │日 │ │ │ │ │
├──┼────┼────────┼──────────┼───────┼──────────┤
│3 │94年11月│甲裕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及材料1 批 │ 245,650元 │徐明昌以騰歡公司名義│
│ │28日至同│ │ │ │訂貨 │
│ │年12月8 │ │ │ │ │
│ │日 │ │ │ │ │
├──┼────┼────────┼──────────┼───────┼──────────┤
│4 │94年12月│興農股份有限公司│農藥及肥料1 批 │ 88,970元 │徐明昌以騰歡公司名義│
│ │2 日及同│卑南營業所 │ │ │訂貨 │




│ │年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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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日 期 │被害廠商 │詐得物品 │貨款(新臺幣)│手法 │
├──┼────┼────────┼──────────┼───────┼──────────┤
│1 │94年12月│文登系統科技股份│單槍投影機、壁掛珠光│ 149,900元 │化名「陳隆義」者以騰│
│ │21日及同│有限公司 │螢幕1組、液晶電視2台│ │歡公司名義訂貨 │
│ │年月26日│ │ │ │ │
├──┼────┼────────┼──────────┼───────┼──────────┤
│2 │94年11月│耿快股份有限公司│鐵氟龍布1 批 │ 425,250元 │化名「李國盛」者以騰│
│ │24日至同│ │ │ │歡公司名義訂貨 │
│ │年12月15│ │ │ │ │
│ │日 │ │ │ │ │
├──┼────┼────────┼──────────┼───────┼──────────┤
│3 │94年11月│同洵商行 │酒類49箱、飲料12箱 │ 202,520元 │化名「林東華」者以「│
│ │25日至同│ │ │ │海宴海鮮餐廳」名義訂│
│ │年12月24│ │ │ │貨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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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輪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耿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洋倉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耀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大倉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越灌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郁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