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5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MDMA、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愷他命、如附表三所示含毒品愷他命之香煙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MDMA、愷他命分別為公告管制之第二級及第三級 毒品,不得非法轉讓或持有,竟仍意圖轉讓自己原以新臺幣 (下同)每顆400 元(MDMA)及每包1300元(愷他命)購得 之上開毒品予他人,而於民國95年7 月17日17時許,在臺北 縣永和市樂華夜市附近某網咖上網,以暱稱「衣服褲子--P 」在「女同志聊天室」網站(http://sf145.f1.com.tw)之 留言版上,輸入「我1500剩下一件,你要嗎?」、「你要 1500還是要1300,你不要味素,還是你超哈味素」、「只要 你不是柱子就好了,你是做什麼的呢?」、「E~400 ,K~13 00」等文字,並以一顆MDMA400 元,一包愷他命1300元之價 格約定轉讓予在該聊天室暱稱為「小黑」之員警。嗣於同日 20時20分許,與不知情之黃碧瑩(另為不起訴處分)一同前 往臺北縣板橋市○○○路6 號前欲進行交易時為警查獲,當 場扣得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物。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女同志聊天室」留言版紀錄。
㈡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
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三紙。 ㈣證人黃碧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㈤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查MDMA、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5 項、第2 項、第3 項之轉讓 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未遂罪。被告轉讓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轉讓上開毒品未遂, 乃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其中情節
較重之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未 遂,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 轉讓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他人施用,足以 戕害他人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惡行自屬非輕, 然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甚有悔意,且其轉讓 毒品之次數及轉讓毒品之重量尚難認屬至鉅等一切情狀,量 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MDMA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愷他命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就上開毒品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含 毒品愷他命之香煙,因與毒品愷他命有不可析離之關係,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就上開物品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5 項、第 2 項、第3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 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
┌───┬──────┬──────┬────────┐
│編號 │名稱 │單位 │重量 │
├───┼──────┼──────┼────────┤
│ 1 │第二級毒品 │壹顆 │(鑑驗時已搗碎,│
│ │MDMA │ │驗餘淨重零點壹伍│
│ │ │ │貳公克)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單位 │重量 │
├───┼──────┼──────┼───────┤
│ 1 │第三級毒品 │貳包 │(驗餘共淨重零│
│ │愷他命 │ │點陸叁捌公克)│
└───┴──────┴──────┴───────┘
附表三:
┌───┬──────┬──────┬───────┐
│編號 │名稱 │單位 │備註 │
├───┼──────┼──────┼───────┤
│ 1 │含第三級毒品│壹支 │(毒品愷他命與│
│ │愷他命之香煙│ │此香煙有不可析│
│ │ │ │離之關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