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858號
PCDM,95,易,858,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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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盧之耘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66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丙○○等2 人為夫妻關係,緣 告訴人甲○○因持有被告乙○○所背書之支票,對被告乙○ ○享有新臺幣3,000 萬元之債權,而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被 告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93年8 月5 日 以93年度促字第39021 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已 於同年9 月9 日送達被告乙○○,並於同年10月1 日確定, 告訴人即於93年11月3 日,以上開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 義,向法院聲請對被告乙○○所有之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175 萬股為強制執行;詎被告乙○○丙○○等2 人於 被告乙○○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共同基於意圖損害告訴人 債權之犯意聯絡,於93年9 月30日簽訂贈與契約,由被告乙 ○○將上開股份以贈與方式移轉至被告丙○○名下,並於同 年11月8 日完成股份轉讓登記,致告訴人執行無結果;因認 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毀損債權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依 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96年1 月3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準備程序筆錄1 份 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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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