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96年度,1號
CHDV,96,簡抗,1,200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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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許貞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國雄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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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