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許貞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國雄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