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張勝傑
相 對 人 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兩造同意以新台幣貳萬捌千元達成協議,資方(即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匯入壹萬元,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匯入玖仟元,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匯入玖仟元至勞方(即聲請人)帳戶,一期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內容,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000元,詎相對人嗣後並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 請就上揭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 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 6 年6 月15日高市勞關字第10635278000 號函及所附之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至6 頁)。然而,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 人所提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內頁等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7 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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