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2號
KSDV,105,重訴,62,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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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童禹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仙求綠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4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
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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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