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童禹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仙求、綠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4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
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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