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15號
KSDV,105,重訴,415,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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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施王芳子
      施金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陳羽青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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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