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 告 施王芳子 施金朋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被 告 陳羽青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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