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12號
KSDV,105,重訴,41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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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原   告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馬惠美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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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