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69號
KSDV,105,重訴,369,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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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9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複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毛鈺棻律師
      茆怡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原告主張之占有位置、面積及狀態」欄中,「編號1-1」關於「房屋」記載,應更正為「庭園」;「編號1-2」關於「庭園」記載,應更正為「房屋」;「編號4-1」關於「14588㎡」之記載,應更正為「1458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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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