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63號
KSDV,105,重訴,363,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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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建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秋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鋼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蔡秋福」,經本院誤載為「徐建 民」,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 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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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