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煌
被 告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被 告 洪育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蘇建榮地址「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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