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97號債 權 人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原名: 杜秀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甲○○ (原名: 杜秀月)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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