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797號
CHDV,96,促,2797,2007012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97號
債 權 人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原名
: 杜秀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 (原名: 杜秀月)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1/1頁


參考資料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