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寶麗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清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一甲一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鳳
訴訟代理人 李邵清
顏宏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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