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2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12,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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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青茂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臺南大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勗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台南市○○區○○段000號土地 (應有部分86分之29)、台南市大內區113號未辦保存登記 之房屋(與他人共有)、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寶華銀行)股票4263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人壽)保單3張,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 保險契約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 之書函在卷可證;其中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僅有事實上處分 權無法變賣,故不予變價;寶華銀行股票已於民國96年間下 櫃,目前已無該公司,顯然已無價值;台南市大內區之土地 已變賣7次,均無人應買,因清算財團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



優先債權,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而應返還債務人,以上有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全字第1418號查封筆錄、安泰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105年2月26日函、本院105年7月1日函文、管理人 106年6月21日105雄清算子第9號通知等在卷可證。是債務人 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 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10,59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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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