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66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366,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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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庭萱即杜伶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2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到院自陳居住於哥哥名下房屋,因哥哥要繳貸款,故每 月補貼房屋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予哥哥。次查,債務 人原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105年 11月10日具狀稱,因公司無預警調度人力致無法適應新環境 ,也無法適應主管之管理,故於同年10月11日離職,改任職 哥哥開設之小吃店八杜么麵店,惟106年5月8日再度具狀稱 因哥哥麵店生意不佳,於同年4月離職後,改任職全球華人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現派遣至晶捷達光電科技擔任生 產助理員,面試時雖告知薪資25,000元,惟扣除勞健保等費 用後,實際可支配收入為:5月份23,165元、6月份21,431元 ,平均每月實際收入僅有22,298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06年7月01日到院言詞陳述 筆錄、債務人105年11月10日陳報狀、106年5月8日陳報狀、 薪資單、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前雖一度提出每月還款14,000元之更生方案, 惟隨即欲撤回本件聲請,未經債權人全體同意,嗣後親自到



院聲請閱院時稱無法負擔每月14,000元之更生方案,有跟代 辦說還不起,經親自陳述前開收入與支出狀況後,重新提出 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00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固有台灣人壽、富邦人壽 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142,168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因有房屋支出,核以106年度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每月宜以14,000元 為上限。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2,29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10,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均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台灣銀行 │ 355720 │ 14.75% │ 1475 │
├──────────┼──────┼─────┼──────┤
良京實業公司 │ 0000000 │ 85.25% │ 8525 │
├──────────┼──────┼─────┼──────┤
│債權總額 │ 2,411,992 │每期金額 │ 10,000 │
├──────────┼──────┼─────┼──────┤
│清償成數 │ 約29.85% │清償總額 │ 720,000 │
├──────────┴──────┴─────┴──────┤
│補充說明: │
│1.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於105年9月21日陳報,於債務人更生程序後仍│
│ 因強制執行程序受有清償11340元,此部分金額應於債務人開始履 │
│ 行更生方案時,與應還款金額抵充之。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 │
│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
│ 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
│ 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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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