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62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262,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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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謝瑞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 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條第㈠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消債更字 第10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任職於力澂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至106年4 月平均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加計領取獎金後為新臺幣( 下同)25,353元,有該公司薪給清單多紙在卷可稽。又債務 人與配偶共同扶養一子張○民(88年5月生),且與弟共同 扶養父母(分別為31年及37年生),除父母分別領有國民年 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3,628元、4,241元外,債務人與子均未 領取社會補助,以上有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 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第一階段每月清償6,640元(108年5月子滿20歲成年),第 二階段每月清償10,240元(108年6月以後至72期滿)。經本 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 適當、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股及聯華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51股價值共計630元,縱以債務人自行 預估之價值亦僅828元,金額甚微,本院認無清算價值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 狀可證。然除此之外,債務人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預估解約金共計約48,380元(南山人壽保單於102年失 效現已無解約金),有前開2家保險公司之函文在卷可 證,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 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
(二)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陳報並無房屋支出,其每月必 要生活費應以106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 算,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態 分類表,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64%,換算可得每人每 月住宅支出基本上須3,188元,即不含房屋費用支出者 為9,753元,而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撫養子,及與弟共同 扶養父母(扣除父母所領補助),則債務人個人每月必 要支出應以23,636元【計算式:9,753+9,753÷2+(1 2,941×2-3,628-4,241)÷2】為限,而債務人陳報 目前每月實際支出僅18,655元(含扶養子4,000元、扶 養父母扶養費6,000元),實已低於前開標準,要屬合 理。且債務人另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 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合理必要生活支出後, 所提出更生方案第一階段每月清償金額,幾已將每月剩 餘全數用於清償,另願自未成年子預計成年後,每月增 加還款3,600元做為第二階段每月清償金額。而債務人 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825,416元,加計前開股票 及保單解約金之清算價值,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1 39,160元(假設自106年9月起開始還款,第一階段至10 8年5月共21期,必要生活費用共為391,755元;第二階 段共51期,必要生活費用共為747,405元)後,其更生 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734,636元之10分之9為661,172.4 元,今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為66 1,680元已達上開注意事項盡力清償之標準,可認更生 方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
│中國信託銀行 │ 284,750 │ 303 │ 468 │
├──────────┼──────┼──────┼──────┤
│聯邦銀行 │ 374,156 │ 399 │ 615 │
├──────────┼──────┼──────┼──────┤
│玉山銀行 │ 88,214 │ 94 │ 145 │
├──────────┼──────┼──────┼──────┤
│台新銀行 │ 197,725 │ 211 │ 325 │
├──────────┼──────┼──────┼──────┤
│乙○銀行 │ 160,437 │ 171 │ 264 │
├──────────┼──────┼──────┼──────┤
│遠東銀行 │ 99,049 │ 106 │ 163 │
├──────────┼──────┼──────┼──────┤
│新光銀行 │ 25,154 │ 27 │ 41 │
├──────────┼──────┼──────┼──────┤
│第一銀行 │ 54,358 │ 58 │ 89 │
├──────────┼──────┼──────┼──────┤
│元大銀行 │ 386,101 │ 412 │ 635 │
├──────────┼──────┼──────┼──────┤
│甲○銀行 │ 1,496,070 │ 1,594 │ 2,459 │
├──────────┼──────┼──────┼──────┤
│陽信銀行 │ 240,283 │ 256 │ 395 │
├──────────┼──────┼──────┼──────┤
│渣打銀行 │ 121,960 │ 130 │ 200 │
├──────────┼──────┼──────┼──────┤




│大眾銀行 │ 531,303 │ 566 │ 873 │
├──────────┼──────┼──────┼──────┤
│台北富邦銀行 │ 213,280 │ 227 │ 350 │
├──────────┼──────┼──────┼──────┤
│安泰銀行 │ 1,712,679 │ 1,825 │ 2,815 │
├──────────┼──────┼──────┼──────┤
│上海銀行 │ 13,354 │ 14 │ 22 │
├──────────┼──────┼──────┼──────┤
│國泰世華銀行 │ 173,934 │ 185 │ 286 │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 57,923 │ 62 │ 95 │
├──────────┼──────┼──────┼──────┤
│合 計│ 6,230,730 │ 6,640 │ 10,240 │
├──────────┴──────┴──────┴──────┤
│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8年5月。 │
│第二階段:自108年6月至72期還款期滿。 │
│假設自106年9月起開始還款,總清償金額:661,680元,清償成數為:1│
│0.62%。 │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下開│
│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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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