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吳福源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壽美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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