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仲許字,105年度,2號
KSDV,105,仲許,2,2017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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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許字第2號
抗 告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 
相 對 人 Beleco Co.,Ltd
法定代理人 Young-Suk Park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16日本院105年度仲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預納裁判費為提起抗告之法定必備程式,如經命補正 仍未予繳納,即應認其抗告之程式不合法而應予駁回。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 定已於同年6月12日寄存於陽明派出所,依法應自同年6月22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此有 本院之上開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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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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