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17號
原 告 上海文全船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登偉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旺根
訴訟代理人 黃翊哲
張屏南
盧俊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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