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63號
KSDV,104,訴,1663,2017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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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 訴 人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上訴人與蔡沈雪櫻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6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5,21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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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