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285號
KSDV,104,簡上,285,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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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施寬寬
      楊健忠
      楊適存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法定代理人 陳瓊華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當事人間請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書事實及理由第二行誤寫「高雄市○○區○○街000 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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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