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金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2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08,000元(
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號土地,103 年1 月公
告現值為44,000元,本院核算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面積
合計為432 平方公尺,計算式:44,000×432 =19,008,000
),應徵上訴裁判費268,932 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