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7號
KSDV,102,建,37,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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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傑
訴訟代理人 祝安宏
      尤挹華律師
      張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樺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清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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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