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09號
KSDV,101,重訴,409,2017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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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30號、103 年度重上字第116 號、10 3 年度重上字第7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7 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前開民 事案件均業已確定,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已無停止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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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