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64號
CHDV,96,促,1764,200701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莊建益」?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1/1頁


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