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31號
CHDV,96,促,131,200701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31號
債 權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寶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號
債 務 人 丙○○
            15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叁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遲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