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86號
CHDV,95,重訴,86,200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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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被   告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癸○○律師
被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丁○○○間就被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依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所得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保險金債權在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範圍內所為之債權讓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戊○○間就被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依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所得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保險金債權在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萬元範圍內所為之債權讓與行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參加人釋明本件判決結果為其與被告丁○○○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提,自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就本件為參加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核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⑴被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明公司)於民國88年及



90年間,與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如附 表所示之財產保險契約。嗣於91年4月10日凌晨2時56分許, 被告普羅明公司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柴坑子小段132、 132-1地號土地上之廠房發生火災,因而得對參加人請求給 付保險金。原告均為被告普羅明公司之債權人,已對被告普 羅明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詎被告普羅明公司為脫免強制執行 ,竟將其對參加人之保險金債權在新台幣(下同)15,000, 000元範圍內讓與被告丁○○○;在13,600,000元範圍內讓 與被告戊○○,而侵害原告之債權。
⑵被告普羅明公司與被告丁○○○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 係存在,其所為債權讓與行為係無償行為,原告自得訴請撤 銷之。退步言,縱認被告普羅明公司所為債權讓與行為係有 償行為,惟被告丁○○○係被告普羅明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之母,被告戊○○己○○之妹,其等受讓債權時應知有 害原告之債權,原告亦得訴請撤銷之。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普羅明公司與被 告丁○○○間就被告普羅明公司依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所得 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保險金債權,在15,000 ,000 元範圍內所為之讓與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普羅明公 司與被告戊○○間就被告普羅明公司依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 所得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保險金債權,在13 ,600,000 元範圍內所為之讓與行為應予以撤銷;㈢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丁○○○以:
 被告普羅明公司積欠伊借款8,150,000元及利息未還,另伊 提供坐落彰化市○○段835-34、835-35地號土地向台灣土地 銀行分別貸款5,000,000元、3,600,000元轉借被告普羅明公 司,被告普羅明公司亦未償還,被告普羅明公司積欠伊之借 款顯已超過其所讓與之保險金債權。被告普羅明公司與伊間 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所為債權讓與行為並非無償行 為,原告於95年12月7日始追加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訴權 ,已逾一年之法定除斥期間,自非合法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戊○○以:
被告普羅明公司前向伊借款9,586,036元,此有支付命令為 憑。又被告普羅明公司另向伊借款4,052,359元,有支票為 憑。是被告普羅明公司積欠伊之借款顯已超過其所讓與之保 險金債權。被告普羅明公司與伊間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其所為債權讓與行為並非無償行為,原告於95年12月7日 追加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訴權,已逾一年之法定除斥期間



,自非合法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五、被告普羅明公司則以:
被告公司與被告丁○○○戊○○間確實有消費借貸關係存 在,被告公司所為債權讓與並非為詐害債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六、參加人陳稱:
⑴被告普羅明公司與被告丁○○○戊○○聲稱之債權讓與行 為顯然為詐害行為。蓋被告普羅明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與 被告丁○○○戊○○之關係分別為母子關係、兄妹關係, 彼此關係密切,對於被告普羅明公司在外積欠之債務必定知 悉,又被告普羅明公司對於參加人之保險金債權僅有30,403 ,252 元,而其在外已積欠超過49,871,767元債務,其卻又 分別轉讓15,000,000元及13,600,000元保險金債權予被告丁 ○○○、戊○○,此顯有害於被告普羅明公司債權人之債權 。
⑵被告丁○○○主張其與被告普羅明公司間有消費借貸關係, 依法應由被告丁○○○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丁○○○所提出 之本票3張並不足以做為證明交付金錢予被告普羅明公司之 證明。
⑶被告戊○○雖主張其與被告普羅明公司間有消費借貸行為, 並提出貴院94年度促字第17466號支付命令及支票數紙為證 。惟上開支票均與被告戊○○無關,且被告戊○○亦未舉證 證明其有交付金錢予被告普羅明公司之事實。
七、法院之判斷:
⑴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普羅明公司之債權人,已聲請法院強制執 行,被告普羅明公司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將其對參加人之 保險金債權讓與被告丁○○○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 爭執,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執字第11781號民事執行卷 宗核實無訛,堪信為真實。
⑵被告丁○○○辯稱其與被告普羅明公司間有8,150,000元之 消費借貸關係,另其提供坐落彰化市○○段835-34、835-35 地號土地向台灣土地銀行分別貸款5,000,000元、3,600,000 元供被告普羅明公司使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影本、土 地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向合作金庫銀行函調相關存摺帳 戶往來明細、轉帳資料;向台灣土地銀行函調抵押貸款授信 、撥款資料查明屬實,亦堪信實。
⑶被告普羅明公司讓與保險金債權予被告丁○○○縱係有償行 為,惟被告普羅明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自承「…保險金被 假扣押他們(指被告丁○○○戊○○)一開始也知道,他



們本來也是看破(意即死心),法院判賠的保險金是新台幣 32,000,000元,被法院扣押新台幣25,000,000元,因欠他們 很多錢,所以把債權讓與給他們,他們才有一點保障,他們 也知道只能拿到5、6百萬。」等語(參見本院95年8月15 日 言詞辯論筆錄),是足認被告丁○○○於受讓保險金債權時 ,知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
⑷被告丁○○○雖另辯稱:原告於95年12月7日追加民法第244 條第2項撤銷訴權,已逾一年之法定除斥期間云云。惟前開 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同法第245條規定甚明。原告已於知悉債權讓與一年內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本件之訴,及於訴訟中,因被告為 有償之抗辯,原告始追加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撤銷權,並無 知悉有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權之原因後逾一年間不行使之 情事。被告丁○○○復未舉證足資證明原告知悉有民法第 244條第2項撤銷權之原因已逾一年,其上開所辯,即非可採 。
⑸被告戊○○辯稱其與被告普羅明公司間有消費借貸關係,惟 此為原告所否認,則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應由被告戊○ ○負舉證責任。又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 付而生效力,故被告戊○○應舉證證明其有交付借款予被告 普羅明公司之事實。被告戊○○雖提出支付命令、支票數紙 為證,惟查被告戊○○與被告普羅明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間係兄妹關係,己○○收到支付命令未聲明異議,並不足以 證明被告戊○○與被告普羅明公司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至於被告戊○○雖持有被告普羅明公司交付之支票,惟己 ○○陳稱係先向被告戊○○借款,事後才交付已經退票之公 司客票作為借款憑證等語在卷,則上開支票亦不足以作為被 告戊○○有交付借款予被告普羅明公司之證明。再者,被告 戊○○所主張之借款金額高達千萬元以上,惟其並無法提出 任何資金來源及流向之證明供本院調查,殊有可疑。是以被 告戊○○所辯其與被告普羅明公司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云云, 不足採信。
⑹綜上,被告普羅明公司將其保險金債權讓與被告丁○○○雖 係有償行為,惟渠等均知此有損害於原告之債權,故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普羅明公司與丁○○ ○間上開債權讓與行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被告普羅明 公司將其保險金債權讓與被告戊○○為無償行為,且害及原 告之債權,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之,核 屬正當,亦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自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編號│保險人 │被保險人│保險契約類別│保險契約號碼 │
├──┼────┼────┼──────┼───────┤
│ 一 │明台產物│普羅明股│商業火災保險│0825第88Z95025│
│ │保險股份│份有限公│ │號 │
│ │有限公司│司 │ │ │
├──┼────┼────┼──────┼───────┤
│ 二 │同上  │同上  │商業火災保險│05第00000000號│
├──┼────┼────┼──────┼───────┤
│ 三 │同上  │同上  │公共意外責任│0805第90PLP003│
│ │ │ │保險 │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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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