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尚積欠尾款一百九十萬七千五百元未付。」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尚積欠尾款一百九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元未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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