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3號
CHDV,95,勞訴,3,2007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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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甲○○
            1號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林德勝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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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德勝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