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36號
CHDM,96,聲,136,200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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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壹副、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一0三八一號被告沈參朝梁銘龍鄭石頭蘇宏彰涉 嫌賭博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四色牌一副及 賭資新臺幣八十元,係屬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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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