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筆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筆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筆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6 月(其中1 日已執行完畢)、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5 月15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7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9 月1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