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227號
CHDM,95,易,1227,2007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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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酉○○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辰○○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未○○
          16號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817號
、第887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0570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酉○○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
未○○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寅○○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 易字第258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0年9月30日執行完畢。酉○○ 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51 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案經上訴遭駁回而確定,復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 訴字第19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入監接 續執行,於89年9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復因過失致 死等案件,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交上訴字第 18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93年 度台非字第1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前開假釋 亦經撤銷,令入監所執行殘刑1年1月21日,並與前開過失致 死等案件接續執行,迄94年10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 該2人猶不知悔改,寅○○於95年5月27日、酉○○於95年6 月8日左右加入江順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順公司),



與自稱「江慶和」、「阿通伯」、「劉兆成」(以上3人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及擔任江順公司登記負責 人之高明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辰○○ (95 年4月中旬加入江順公司)、未○○(95年6月8日左右 加入江順公司)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他 人詐購貨物,並均恃以維生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江慶 和」、「阿通伯」提供資金、指揮公司運作、對外訂貨及處 理贓物;由辰○○(化名「高明慶」)管理公司庶務、看管 並協助點收、搬運貨物;並由「劉兆成」、未○○(化名「 蕭貴蘭」)、寅○○(化名「高明順」)、酉○○(化名「 陳吉成」)職司訂貨及協助點收貨物;另有不知情之邱蘭婷 (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擔任 會計及不知情之曾鎰興(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運送貨物。上揭負責訂貨之「江慶和」、 「高明興」、「劉兆成」、未○○寅○○等人即以江順公 司名義並使用化名,自95年5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 先以小額貨物現金買賣或如期付款方式博取客戶之信用後, 再向各廠商大量購進商品,並以交付高明慶為發票人、臺灣 土地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5250號帳戶之遠期支票虛應貨款 之支付,甚至未開立支票等方式,分別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 時間,大量向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廠商訂貨,致上開廠商之負 責人或接洽人員均不知有詐,誤以為江順公司有付款之意而 陷於錯誤,依約出貨至高明興於95年3月間所租用位於彰化 縣埔心鄉○○村○○○路212號營業處所;或位於彰化縣永 靖鄉○○村○○路○段10號之「大易製冰冷藏場」,合計詐 得價值新臺幣(下同)5,207,839元之貨物,再由辰○○、 「江慶和」、「阿通伯」負責將渠等所詐得之貨物轉賣予不 知情之第三人換取現金後,訂貨人即分得出售貨物所得價金 之一半為報酬。寅○○酉○○、「江慶和」、「阿通伯」 、「劉兆成」、高明興辰○○未○○等人均恃此為生, 而以之為常業。嗣因江順公司所開立之高明興支票自95年6 月29日起陸續退票,致附表一至五所示各該被害人取得之支 票票款無法兌現,或趕赴上開江順公司營業處所後察覺該公 司已關門歇業,請款無著,乃知受騙而報警處理,並經警循 線追查,於95年8月23日上午9時許,在位於臺中縣烏日鄉○ ○路698號之富強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強興公司),持 搜索票搜索查獲辰○○未○○寅○○酉○○等人,並 扣得附表六所示之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宇○○○除外)訴由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寅○○酉○○未○○辰○○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 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寅○○酉○○未○○辰○○對於 渠等明知江順公司為詐騙公司,且被告寅○○酉○○、未 ○○以化名向廠商訂貨,辰○○負責處理公司庶務、看管並 協助點收、搬運貨物等情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共犯寅○○酉○○辰○○未○○於偵查中、共犯寅○○酉○○未○○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復經證人即不知情之江順 公司會計邱蘭婷證述屬實,另有證人即被害人(或其負責人 或職員等)、午○○、天○○、戊○○、張金才之兄張楚舷 、李建德、宙○○、甲○○、卯○、癸○○、宇○○○於警 詢中;被害人巳○○、丁○○、壬○○、辛○○、丙○○、 亥○○、庚○○、戌○○、地○○、丑○○、子○○、申○ ○、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此外,並有高明興支 票暨退票理由單、廣大利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新麗倉 儲設備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嘉昇茗茶估價單、厚予汽車修護 中心維修單、興毅數位科技社銷貨單、鼎富鮮雞出貨單、鉅 坵海產行出貨單、張金才之兄張楚舷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 、鄉明企業有限公司送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禹昌冷凍食 品興業有限公司出貨單、素香齋食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及應 收帳款明細表、安得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嘉豐冷凍 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貨運單、綠鉅田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元 揚企業有限公司銷貨憑單、佶昇冷凍食品商行應收帳款明細 表及出貨單、翊貴興業有限公司送貨單、普豐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現代茶業、互為德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出貨憑證、 互為德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欣昌食品估價 單、指認照片、「蕭貴蘭」、「高明順」、「陳吉成」、「 劉兆成」之名片、江順公司基本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臺 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95年10月30日烏存字第0950000238號函 檢附高明興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寅○○等4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寅○○酉○○辰○○未○○之上開 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 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 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 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 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 參照)。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一)查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是 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 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銀元)1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銀元)5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構成常業詐欺罪 ,而其詐欺行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罪之結 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 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 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較有利於被告。(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1元以上 」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關於修 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經 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33 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4人。
(三)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 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月1日),刑法 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 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 年6月26日到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倍」。而本件被告所犯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 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有罰金刑(銀元5萬元以下),該法 條係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屬前述「72年6月26日到94 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之適用範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 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如換算為新臺幣,則修 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法定刑罰金刑部分,應 為罰金「新臺幣15萬元以下」(銀元5萬元乘3)。如適用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為3倍,亦為「新臺幣15萬 元以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 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之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
(四)刑法第28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 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 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 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惟本案被 告4人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論以實行 犯罪行為之共同正犯,是新舊法對被告4人並無有利或不 利之情形。
(五)修正前第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係規定:「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5 年以上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第47條則規定:「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比 較修正前後刑法第47條之規定,舊法於徒刑執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故意或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均為累犯,新法則僅於故意犯罪,始構成累犯 ,然如再犯者係故意犯罪,新舊法規定並無不同,自不生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六)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 ,自應適用被告4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 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 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查本件被告4人與共犯 「江慶和」、「阿通伯」、「劉兆成」、高明興自共同以江 順公司名義,於95年5月間至6月28止向多達23家之被害廠商 詐購財物,隨即轉售牟取不法所得甚鉅,被告寅○○等4人



所為顯有反覆實施之行為甚明,其恃此維生之事實,應屬灼 然。核被告寅○○等4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4人與共犯「江慶和」、「阿通伯」 、「劉兆成」及高明興,就前揭常業詐欺之犯行間,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4人共同詐騙附 表一編號六、附表四編號七、附表五編號二、三所示被害人 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然被告4人前揭反覆多次詐 欺犯行,係基於同一常業犯意,且常業犯在性質上屬反覆數 行為之集合犯,為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 3560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2894號判決參照),此部分因 與已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 辦,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寅○○ 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 258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 回上訴確定,於90年9月30日執行完畢;被告酉○○前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519號判 處有期徒刑8月,案經上訴遭駁回而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 第19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入監接續執 行,於89年9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復因過失致死等 案件,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交上訴字第181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 非字第1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前開假釋亦經 撤銷,令入監所執行殘刑1年1月21日,並與前開過失致死等 案件接續執行,迄94年10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各依修 正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4人不 知依憑己力獲取所需,僅貪圖一己之私,竟詐騙廠商出貨, 而將該等貨物轉售牟利,致廠商追索無門,受有損害非輕, 詐騙廠商數目高達二十餘家,詐騙金額上百萬元,犯罪後尚 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並參酌被告4人所處層級之高低、參 與犯罪時間之長短,被告4人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被告4人之 素行,尤以被告辰○○甫因以類似本案之詐騙手法犯常業詐 欺罪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65號判處 有期徒刑3年、被告4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附表六編號四、 五所示高明興電話帳單、高明興身分證影本各1張,雖為共 犯高明興所有,但無從證明係供共犯或本件被告等人犯本罪



所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40條(修正刪除前)、第47條(修正前),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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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江慶和」訂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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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格│ 開立支票 │ 備註 │
│ │ │時間 │ │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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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廣大利蛋品│自95年│江順公司│蛋品共637,68│4紙(均退 │第1次至第4│
│ │股份有限公│5月10 │營業處(│0元 │票)。 │次交易,係│
│ │司 │日起至│電話訂貨│ │(1)票號EK0│以一半現金│
│ │(負責人: │6月10 │) │ │058111、面│、一半開立│
│ │巳○○) │日止,│ │ │額8,0640元│支票之方式│
│ │ │共5次 │ │ │; │給付價金,│
│ │ │ │ │ │(2)票號EK0│第5次以開 │
│ │ │ │ │ │054475、面│立支票方式│
│ │ │ │ │ │額96,000元│給付全部價│
│ │ │ │ │ │; │金 │
│ │ │ │ │ │(3)票號EK0│ │
│ │ │ │ │ │058290、面│ │
│ │ │ │ │ │額144,600 │ │
│ │ │ │ │ │元; │ │
│ │ │ │ │ │(4)票號EK0│ │
│ │ │ │ │ │058415、面│ │
│ │ │ │ │ │額312,480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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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普豐國際股│自95年│江順公司│冷凍魚貨共 │3紙。 │第2次小額 │
│ │份有限公司│5月下 │營業處(│1032,640元 │(1)票號EK0│支票有兌現│




│ │(負責人:│旬某日│電話訂貨│ │058123、面│以取信 │
│ │午○○) │起,共│) │ │額335,000 │ │
│ │ │3次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 │ │ │ │ │(2)面額約5│ │
│ │ │ │ │ │萬餘元支票│ │
│ │ │ │ │ │(票號不詳│ │
│ │ │ │ │ │,有兌現)│ │
│ │ │ │ │ │; │ │
│ │ │ │ │ │(3)票號EK0│ │
│ │ │ │ │ │058423、面│ │
│ │ │ │ │ │額264,18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7 │ │
│ │ │ │ │ │月5日(遭 │ │
│ │ │ │ │ │退票) │ │
├──┼─────┼───┼────┼──────┼─────┼─────┤
│ 三 │ 庚○○ │自95年│江順公司│茶葉共438,00│5紙。 │第1次以30,│
│ │ │5月間 │營業處(│0元 │(1)面額30,│000元小額 │
│ │ │某日起│電話訂貨│ │000元支票 │買賣,交付│
│ │ │,共5 │) │ │(票號不詳│支票兌現取│
│ │ │次 │ │ │,有兌現)│信 │
│ │ │ │ │ │; │ │
│ │ │ │ │ │(2)票號EK0│ │
│ │ │ │ │ │058125、面│ │
│ │ │ │ │ │額13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 │ │ │ │ │(3)票號EK0│ │
│ │ │ │ │ │058419、面│ │
│ │ │ │ │ │額12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7 │ │
│ │ │ │ │ │月5日(遭 │ │
│ │ │ │ │ │退票); │ │
│ │ │ │ │ │(4)票號EK0│ │




│ │ │ │ │ │058410、面│ │
│ │ │ │ │ │額58,500元│ │
│ │ │ │ │ │、票載發票│ │
│ │ │ │ │ │日95年7月 │ │
│ │ │ │ │ │5日(遭退 │ │
│ │ │ │ │ │票); │ │
│ │ │ │ │ │(5)票號EK0│ │
│ │ │ │ │ │058409、面│ │
│ │ │ │ │ │額13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29日(遭│ │
│ │ │ │ │ │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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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新麗倉儲設│95年5 │彰化縣鹿│堆高機2臺共 │2紙(均退 │「江慶和」│
│ │備有限公司│月底某│港鎮路草│650,000元 │票)。 │夥同另一名│
│ │(負責人:│日 │路3段383│ │(1)票號EK0│姓名、年籍│
│ │戌○○) │ │號(被害│ │058413、面│不詳之成年│
│ │ │ │人營業處│ │額400,000 │男子前往訂│
│ │ │ │) │ │元、票載發│貨 │
│ │ │ │ │ │票日95年7 │ │
│ │ │ │ │ │月15日; │ │
│ │ │ │ │ │(2)票號EK0│ │
│ │ │ │ │ │058412、面│ │
│ │ │ │ │ │額25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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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佳昇茗茶 │自95年│江順公司│茶葉共210,00│1紙(遭退 │ │
│ │(負責人:│6月中 │營業處(│0元 │票)。票號│ │
│ │地○○) │旬某日│電話訂貨│ │EK0000000 │ │
│ │ │起,共│及收貨時│ │、面額205,│ │
│ │ │2次 │當場訂貨│ │000元、票 │ │
│ │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六 │現代茶行 │95年6 │江順公司│茶葉30斤共 │1紙(遭退 │ │
│ │(負責人:│月中旬│營業處(│27,000元 │票)。票號│ │
│ │天○○) │某日 │電話訂貨│ │EK0000000 │ │




│ │ │ │) │ │、面額27, │ │
│ │ │ │ │ │000元、票 │ │
│ │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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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厚予汽車修│95年6 │彰化縣埔│修車費用共 │ 無 │「江慶和」│
│ │護中心 │月27日│心鄉埔心│10,900元 │ │指使不知情│
│ │(負責人:│ │村員鹿路│ │ │之酉○○開│
│ │戊○○) │ │3段371號│ │ │車前去修繕│
│ │ │ │(被害人│ │ │ │
│ │ │ │營業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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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興毅數位科│95年6 │ 不詳 │電腦設備產品│ 無 │收貨人為高│
│ │技社 │月23日│ │共274,200元 │ │明興 │
│ │(負責人:│、28日│ │ │ │ │
│ │丁○○) │ │ │ │ │ │
│ │ │ │ │ │ │ │
├──┼─────┼───┼────┼──────┼─────┼─────┤
│ 九 │ 丙○○ │95年6 │ 不詳 │烏骨雞產品82│1紙。票號E│ │
│ │ │月9日 │ │件,共71,881│K0000000、│ │
│ │ │、24日│ │元 │面額28,185│ │
│ │ │、28日│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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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辛○○ │95年6 │ 不詳 │40箱魚貨產品│1紙。票號E│ │
│ │ │月5日 │ │,共25,798元│K0000000、│ │
│ │ │ │ │ │面額257,98│ │
│ │ │ │ │ │5元、票載 │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6月30日( │ │
│ │ │ │ │ │遭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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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高明興訂貨部分 │
├──┬─────┬───┬────┬──────┬─────┬─────┤
│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格│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一 │鉅坵海產行│95年5 │江順公司│紫菜、海帶等│1紙。票號 │ │
│ │(負責人:│月初某│營業處(│食品材料共 │EK0000000 │ │
│ │張金才) │日 │電話訂貨│85,945元 │、面額47, │ │
│ │ │ │) │ │545元、票 │ │
│ │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 │ │遭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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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劉兆成」訂貨部分: │
├──┬─────┬───┬────┬──────┬─────┬─────┤
│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格│ 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 │鄉明企業有│95年6 │ 不詳 │冷凍食品共18│ 無 │ │
│ │限公司 │月間,│ │2,250元 │ │ │
│ │(經理:經│共2批 │ │ │ │ │
│ │亥○○)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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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禹昌冷凍食│95年5 │江順公司│冷凍食品共17│1紙。票號 │ │
│ │品興業有限│月初某│營業處(│3,550元 │EK0000000 │ │
│ │公司 │日 │當場訂貨│ │、面額173,│ │
│ │(駐區經理│ │) │ │550元、票 │ │
│ │:己○○)│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 │ │遭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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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未○○訂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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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值│ 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 │寶來齋食品│95年6 │江順公司│素食食材共15│無 │先於95年6 │
│ │有限公司 │月12日│營業處(│0,600元 │ │月初,以小│
│ │(業務:吳│、16日│電話訂貨│ │ │額買賣付 │
│ │玉燕) │、26日│) │ │ │現5,600元 │
│ │ │ │ │ │ │取信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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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安得利食品│95年6 │江順公司│冷凍水產材料│無 │ │
│ │股份有限公│月15日│(電話訂│共118,335元 │ │ │
│ │司(經理:│、20日│貨及現場│ │ │ │
│ │申○○) │、22日│接洽) │ │ │ │
│ │ │、2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綠鉅田股份│95年6 │江順公司│冬粉共51,360│無 │先於95年6 │
│ │有限公司 │月14日│營業處(│元 │ │月初,以小│
│ │(員工:莊│、20日│電話訂貨│ │ │額買賣付現│
│ │振岱) │、26日│) │ │ │3,240元取 │
│ │ │ │ │ │ │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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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元揚企業有│95年6 │江順公司│柳丁壓榨機2 │1紙。票號 │先匯款2萬 │
│ │限公司 │月初某│營業處(│臺共140,000 │EK0000000 │元支付定金│
│ │(員工:張│日 │電話訂貨│元 │、面額13萬│取信 │
│ │東蒼)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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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明慶電業有│95年6 │彰化縣員│電器用品共 │1紙。票號 │(1)先交付 │
│ │限公司 │月26日│林鎮中山│132,100元 │EK0000000 │定金9,000 │
│ │(負責人:│ │路1段789│ │、面額1220│元取信。 │
│ │壬○○) │ │號(被害│ │00元、票載│(2)由黃景 │
│ │ │ │人營業處│ │發票日95年│常開車載陳│
│ │ │ │) │ │6月29日( │彩蓮前往訂│
│ │ │ │ │ │遭退票) │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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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佶昇冷凍食│95年6 │江順公司│冷凍魚貨共 │1紙。票號 │先於95年6 │
│ │品商行 │月間,│營業處(│201,350元 │EK0000000 │月初,以小│
│ │(負責人:│共6次 │電話訂貨│ │、面額159,│額買賣2,40│
│ │宙○○) │ │) │ │950元、票 │0元並交付 │
│ │ │ │ │ │載發票日95│支票兌現取│
│ │ │ │ │ │年6月29日 │信 │
│ │ │ │ │ │(遭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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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互為德點行│95年6 │ 同上 │食品調味料共│1紙。票號 │ │
│ │銷顧問有限│月間2 │ │76,900元 │EK0000000 │ │
│ │公司 │次 │ │ │、面額76, │ │
│ │(業務:高│ │ │ │900元、票 │ │
│ │玉明)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 │ │遭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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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寅○○訂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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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及總│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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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翊貴興業有│95年5 │江順公司│冷凍肉品共 │1紙。票號 │ │
│ │限公司 │月中旬│營業處(│167,270元 │EK0000000 │ │
│ │(負責人:│某日、│電話訂貨│ │、面額124,│ │
│ │甲○○) │95年6 │) │ │571元、票 │ │
│ │ │月初某│ │ │載發票日95│ │
│ │ │日 │ │ │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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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為德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大利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強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貴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